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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1: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受理檢舉陳情案件身分保密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稅政字第1041100012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地方稅務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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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檢舉陳情人身分保
    密,鼓勵民眾勇於舉發不法,建立全民監督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檢舉陳情案件,係指檢舉案件及陳情案件其內容有保密必
    要者。
三、受理民眾檢舉陳情案件,由秘書室或業務單位專責人員(以下簡稱專
    責人員)辦理檢舉或陳情人身分保密事宜。
四、受理具名檢舉或陳情案件,其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之作業流程如下:
  (一)受理具名檢舉陳情案件由收發人員登錄、編號後,親持或密封交
        予專責人員處理。收發人員登錄之內容不得顯示檢舉或陳情人姓
        名或其他足資作為身分辨識資料。
  (二)專責人員接獲具名檢舉陳情案件,經檢視檢舉或陳情內容無須保
        密者,移請權責單位處理外,應由專責人員將檢舉或陳情函件隱
        去足資辨識檢舉陳情人身分之相關資料,影印送交權責單位處理
        ;無法影印者,摘錄其內容轉交。專責人員查證檢舉陳情人身分
        結果,屬冒名或虛名者,則將全案資料移交權責單位處理。
  (三)權責單位處理真實具名檢舉陳情案件,因案需親自聯繫或訪談檢
        舉陳情人時,得請專責人員提供檢舉陳情人身分資料,由承辦人
        員辦理簽報函件之封發事宜,並注意相關人員身分保密。
  (四)權責單位辦理完成之具名檢舉或陳情案件,其檢舉陳情人身分資
        料仍由專責人員保管者,應將答覆函件簽准後空留受文者欄,交
        由專責人員填註寄發。案件歸檔時,由專責人員將檢舉陳情人身
        分資料密封後,送交權責單位併卷歸檔。
  (五)檢舉陳情人親至本局檢舉或陳情者,如事先表明係檢舉陳情事由
        時,由警衛或接待人員聯繫專責人員受理,專責人員應將檢舉陳
        情內容製作為書面資料並請收發人員予以登錄、編號,移請權責
        單位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處理;檢舉陳情人逕行至權責單位表
        明檢舉或陳情事由時,則由該權責單位自行處理。
  (六)檢舉陳情人以電話向本局檢舉或陳情者,由受理電話人員依照前
        款規定辦理。
五、檢舉陳情人身分辨識資料,非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同意,他人不得
    閱覽或啟封;經核准閱覽或啟封者,應於相關文件中註明原因、發生
    時間及知悉人員姓名。
六、承辦人辦理檢舉或陳情密件公文處理流程時,應將相關文件放置於專
    用密件公文夾內;離開時或下班後,應收妥並鎖置於辦公桌(櫃)內。
    密件公文於會簽或陳核時,承辦人應親自持送或放置機密公文傳遞封
    內辦理;並於會簽或批核後,由會簽單位或核定人通知承辦人親自攜
    回,中間不得假手他人。
七、檢舉陳情人親至本局製作檢舉或陳情紀錄時,應選擇適當場所,採取
    隔離措施,並將談話音量放低。
八、公文簽辦過程應避免記載足以辨識檢舉陳情人身分之相關文字或內容
    (如:據貴會會員、貴單位同仁、同棟鄰居反映等字眼)。
九、具名檢舉陳情案件函復處理結果時,應予分函辦理,避免將檢舉陳情
    人及被檢舉陳情人併列於受文者正、副本欄位,其函文欄位僅書名「
    檢舉或陳情人」字樣。
十、函復檢舉陳情人信件,不得使用印有本局及所屬分局名稱字樣之外封
    套,以避免於郵遞過程中遭他人窺知檢舉陳情人身分。
十一、專責人員或業務主管單位發現檢舉陳情案情外洩、案卷遺失及可能
      洩漏檢舉陳情人身分等情事,應立即陳報首長,並通知政風單位協
      助研採補救措施及查明責任歸屬。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