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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辦理採購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秘採字第1010227842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秘書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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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採購作業程序及相關規定

七、本府秘書處代辦一般性採購其作業程序如附圖一(p28),異質最有利標
    採購作業程序如附圖二,異質最低標作業程序如附圖三,採購招標方式及
    決標方式如附圖四、五。

八、本府各機關辦理採購案件動支預算經費,應先簽會洽辦機關會計單位,經
    該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可後,再行簽辦採購發包作業。
九、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四條以統包方式辦理之採購,應先陳報市長
    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始得辦理。
十、採購發包案件簽會下列各機關,各機關應本於權責充分表達意見:
  (一)秘書處:採購招標、決標方式及得否分批採購之會簽審查。
  (二)洽辦機關會計單位:經費預算及採購程序之會簽審查。
          採購發包案經簽奉洽辦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各機關應儘
          速執行。
十一、採購案件奉核定後,各機關如認有窒礙難行或違反法令之虞時,應敘明理由報請該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裁示,未經裁示前,應照案執行。

十二、本府各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將下年度公告金額(一百萬元)
      以上之工程、財物、勞務類採購案件招標資訊預定時程表(附表一),
      送由本府秘書處彙整後,陳報市長依個案採購招標期程公告於本府資訊
      網站,以降低流廢標比率,促進採購效益。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案件,
      由各機關訂定招標時程表自行列管。

十三、公開招標適用最有利標、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及公開取得取最
      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之採購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府各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決標採購案,應依採購金額、採購性質,
      並參酌工程會頒訂之最有利標作業手冊,擇定適當之採購法令依據
      。
(二)本府各機關應依職權認定採購案件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情形,自行
      訂定或審訂評選項目者、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評選委員會均於開
      標前始成立,倘屬新興、研究、發展、創新之採購,確無前例可循
      ,得個案敘明理由,簽奉該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於招標前
      成立評選委員會。
(三)辦理公開招標適用最有利標、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採購,評選
      委員會之組成,除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規定辦理外,其中府
      內委員不得逾二人,並得依下列程序之一辦理:
1、利用工程會建置之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 pcc.gov.tw/)政
    府採購-準備招標-電腦遴選委員單元中篩選五倍外聘委員建議名單(
    電腦程式篩選)併同府內委員名單密封,簽請洽辦機關首長或其授權
    人員圈選核定,其中外聘委員於開標前二日由該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
    員指定專人(科長層級以上人員)啟封,並就前述圈選名單排序後,
    由洽辦機關通知外聘委員。
2、利用工程會建置之政府電子採購網-政府採購-準備招標-自行遴選委
    員單元中自行遴選五倍外聘委員建議名單(人工自行遴選)併同府
    內委員名單密封,簽請洽辦機關或其授權人員圈選核定,其中外聘
    委員於開標前二日由該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專人啟封,並就
    前述圈選名單排序後,由洽辦機關通知外聘委員。
3、由洽辦機關依業務需求,得自行遴聘具專業之外聘委員,不受工程
    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之限制並列出遴選名單,併同府內委員名單
    密封,簽請洽辦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圈選核定,其中外聘委員於
    開標前二天由該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專人啟封,並就前述圈
    選名單排序後,由洽辦機關通知外聘委員。
(四)本府各機關需借由專家、學者協助該機關自行訂定或審定招標文
      件者,得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專家、學者名單中或自行遴選
      後,授權該機關主管核定,召開審查會議(非評選會議)辦理,
      但該專家、學者不得遴聘為評選委員。
(五)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及公開取
      得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採購案,應成立評審小組,人數
      三至七人為原則,並自機關內部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
      人員或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站遴選候選人員名單後,將名單密封並
      簽報洽辦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六)評選委員會或評審小組委員名單,經核定後至開始評選前應予保
      密。但經評選委員會或評審小組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
      委員名單者,不在此限。
(七)評選委員會或評審小組委員由洽辦機關遴聘(派)兼之,發文時
      並由洽辦機關個別通知委員,並應檢附工程會訂定之採購評選委
      員會委員須知。
(八)採購案(含電子領投標)等標期,不得少於下列期限:
1、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七日。
2、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十四日。
3、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二十一日。
4、巨額之採購:二十八日。
(九)第二次及以後續辦採購案(含電子領投標),其等標期不得少於
      下列期限:
1、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三日。
2、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七日。
十四、異質最低標之採購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辦理異質性最低標採購,審查委員會之組成,除依採購評選委員
      會組織準則規定辦理外,其中府內委員不得逾二人,並得自政府
      電子採購網-政府採購-準備招標單元中採用電腦或自行遴選五倍
      委員建議名單或不採用工程會建議名單由業務主辦單位自行遴選
      五倍具專業之外聘委員名單併同府內委員名單密封,簽請洽辦機
      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圈選核定,其中外聘委員於開標前二天由該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專人(科長層級以上人員)啟封,並
      就前述圈選名單排序後,由洽辦機關通知外聘委員。
(二)洽辦機關需借由專家、學者協助該機關自行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
      者,得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專家、學者名單中或自行遴選後
      ,授權業務單位主管核定,召開審查會議(非評選會議)」辦理
      ,但該專家、學者不得遴聘為評選委員。
(三)洽辦機關召開規格審查會議,評定合格廠商,應將審查結果簽奉
      該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由洽辦機關針對規格合格廠商
      辦理比議價,完成決標後,移送本府秘書處(採購管理科)上網
      登錄決標公告。
(四)審查委員會由洽辦機關遴聘(派)兼之,發文時並由該機關個別
      通知,並應檢附工程會訂定之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
十五、政府採購法規定應報上級機關監辦,其權責分工如下:
(一)本府各一級機關採購案由本府秘書處主政,簽請市長或其授權人
      員核准後派員監辦。
(二)區公所須報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之採購案,依採購案之業務屬性由
      上級業務主管機關派員監辦。
(三)本府所屬二級機關採購,應由下列直屬上級或監督機關派員監辦
      :
1、各戶政事務所、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及生命禮儀管理所為本府民
    政局。
2、家庭教育中心、體育處、各市立高級中學及國民中小學、各幼兒園
    為本府教育局。
3、公有零售市場為經濟發展局。
4、公共運輸處、捷運工程處、停車管理處及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為交通局。
5、動物保護防疫處及海岸資源漁業發展所為農業局。
6、風景區管理所為觀光旅遊局。
7、仁愛之家、各托兒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為社會局。
8、勞動檢查處及就業服務處為勞工局。
9、警察局各分局、保安警察大隊、刑事警察大隊、交通警察大隊、少
    年警察隊及婦幼警察隊為警察局。
10、各衛生所為衛生局。
11、各文化中心、港區藝術中心、各區圖書館、屯區藝文中心及文化
      資產管理中心為文化局。
12、各地政事務所為地政局。
13、公務人力訓練中心為人事處。
14、資訊中心為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四)本府所屬機關洽請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有關監辦
      權責,請於代辦協議書中明訂,並請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四十二條規定將相關監辦權責載明,以避免爭議。
十六、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案,應依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
      要點規定辦理;其公開閱覽會簽單位同本規範第九點並經洽辦機關首長
      核定後由代辦機關辦理上網公開閱覽,期間至少五個辦公日,廠商或民
      眾意見應於閱覽截止日後三個辦公日內送達洽辦機關並彙整後,再行簽
      辦招標公告作業。
十七、本府秘書處代辦下列採購案之發包作業:
(一)本府及各一級機關(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地方
      稅務局及文化局除外)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財物、勞務採購。
(二)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委託辦理之下列採購案件:
1、未設置專責採購單位、人員之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案
    ,報請其上級單位同意者。
2、所屬機關學校委由本府一級機關代辦之新建、增建或改建之工程採購
    。
    採購之招標、決標作業由本府秘書處辦理,但財物之出租、變賣、保
    留決標、評選會議由業務單位、洽辦機關、學校辦理。
    採購案經開標後,有下列情形需辦理保留決標者,由洽辦機關辦理後
    續議價決標程序後,再移由本府秘書處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
    採購公報或定期彙送至主管機關(工程會):
(一)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者其標價是否合理之評估
      。
(二)採限制性招標須參考廠商報價訂底價。
(三)超底價決標。
(四)採購經費未經立法程序審議通過。
(五)需辦理採購評選會。
(六)其他需保留決標情況。
      工程採購案件之洽辦機關應提撥工程管理費百分之三交本府秘書處作
      為代辦採購作業費,用以支應代辦採購之各項支出(含文具、紙張、
      設備費、電話費、工作人員薪資及加班費等)。代辦採購作業費係依
      工程預算金額核算之工程管理費為計算基礎,由洽辦機關以臺灣銀行
      公庫送款回單(三聯式)繳入「臺中市政府秘書處工程管理費專戶」(
      臺灣銀行中都分行278045094388帳戶),繳費完成後之公庫送款回單
     (1)併同工程採購案相關招標文件送本府秘書處辦理招標事宜,並由
      本府秘書處開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送洽辦機關核銷。        
      依前項規定繳納之代辦採購作業費,繳納金額不隨工程實際結算金額
      增減。代辦採購作業費以收支對列方式辦理,由本府秘書處納入年度
      預算送議會審議後執行。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洽由本府秘書處代辦採購招標應以一案一簽方式,
      填具臺中市政府秘書處代辦採購委託書(附表二)送本府秘書處辦理
      。
十八、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採購案,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至第五款、第十二款及第十六款之情形者,除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簽奉機
      關首長核准洽特定廠商議價案件外,應以政府電子採購網-政府採購-準
      備招標-公開徵求單元,以公告程序徵求廠商提供報價,其公告期間不
      得少於五日,投標廠商二家以上,得逕以比價方式辦理決標,投標廠商
      僅有一家採議價方式辦理決標。
十九、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三條規定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該
      機關稱為訂約機關,該契約適用對象稱為適用機關,適用機關以第
      二點所稱之機關為原則,作業方式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得準用共同
      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機關依工程會電子採購網公告之供應商品項目或依前項方式辦理訂
      購,一次訂購總金額或單一品項訂購達公告金額時,應依政府採購
      法第十八條至二十二條規定以公告方式辦理。
      前項以公告方式辦理之採購,機關如有特殊情形得敘明不採公告辦
      理之原因,報請上級機關同意,並依上級機關意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