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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0: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為圖書館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文圖字第1000026022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文化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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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圖書館設
  施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條第四項
  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圖書館設施,指蒐集、整理及保存圖書資訊以服務公眾或
  特定對象之設施。前項圖書資訊,指圖書、期刊、報紙、視聽資料、
  電子媒體等出版品及網路資源。
三、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為圖書館設施使用,應檢具下列書件一式十份,
  向本府提出:
  (一)申請書(如附表一)。
  (二)土地使用清冊。
  (三)變更編定使用同意書(應註明同意作為變更以後用途之使用,
     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時免附)。
  (四)土地登記簿及地籍圖謄本。
  (五)興辦事業計畫書,內容包括計畫範圍及面積、計畫緣起、計畫
     目標、需求評估、營運管理計畫、計畫用地配置圖及位置圖
     (配置圖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位置圖不得小於五千分之
      一,應著色標示)等。
  (六)應予保護、禁止或限制建築地區查詢結果一覽表(如附表二)。
  (七)農地變更使用說明書(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
     審查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辦理,未涉及農地變更使用者免附)。
  (八)水土保持計畫(非屬山坡地範圍者免附)。
  (九)其他有關文件。
     申請面積在二公頃以上者,依規定應徵得區域計畫擬訂機關同
     意者,其土地使用計畫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相關規定辦
     理。
四、本府受理申請後,應先查核附件是否齊全,內容是否符合規定,不合
  者,應敍明理由退回,並限期補正。申請書件符合規定者,應會同有
  關單位依審查項目進行實地會勘、審核,並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於審核通過並核定事業計畫後,函復申請人向
  本府地政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編定。

五、經核准變更使用之土地,不得移作原申請目的以外之其他目的事業使
  用,且應於核准日起二年內,依土地使用相關規定向本府申請土地使
  用變更並開發興建,逾期未完成者,應撤銷其許可;因不可抗力之因
  素致未完成者,得報經原核准機關,展延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

六、下列地區申請為圖書館設施使用者,依相關法令不予核准:
  (一)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之農地。
  (二)保安林地。
  (三)其他依法令禁止開發使用之土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