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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並考評各地政事務所及區公所地
政業務工作之執行,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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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地政局應依據年度工作計畫執行項目及內政部督導考評規定,訂
定當年度督導考評之項目及評分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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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地政業務,包含地籍及土地登記、地價、地權、測量、土
地使用編定及管制、地政資訊、綜合整體表現、檔案管理等八類別,
地政事務所受考範圍為全部八類;區公所受考範圍為地權類。
前項地政業務由本府地政局各主管科室依下列分工辦理考評。
(一)地籍及土地登記:地籍科。
(二)地價:地價科。
(三)地權:地權科、地籍科。
(四)測量:測量科。
(五)土地使用編定及管制:土地編定科。
(六)地政資訊:資訊室。
(七)綜合整體表現:秘書室。
(八)檔案管理:秘書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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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督導考評分為年度考評及平時考評,其考評方式如下:
(一)年度考評
1.組成督導考評小組:辦理年度考評時,應成立督導考評小
組。由本府地政局一層主管擔任召集人,小組成員包括主管
科室科長、主任、承辦員。
2.辦理方式:督導考評小組應對各地政事務所及區公所進行實
地或書面查核。督導考評項目以通案性、綜合性、經常性業
務為主。
3.考評時間:每年九月、十月間辦理第一次考評,翌年二月、
三月間辦理第二次考評為原則,必要時得依上級督導考評機
關之考評項目及期程調整之。
4.資料期間:第一次為一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止、第二次為
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整年),必要時得視業務情形
調整之。
5.獲政府服務獎者,得獎次年度綜合整體表現類別年度考評免
予受考;獲金檔獎者,得獎次年度檔案管理類別年度考評免
予受考。
6.成績評定及獎勵方式:
(1)業務類別成績:
甲、依比例原則,第一次考評分數之權重為百分之六十,
第二次考評分數之權重為百分之四十。
乙、各次考評由主管科室依其所訂各項評分標準進行評
分,將各項分數加總,據以計算業務類別成績,計算
方式如附表一,並依此成績高低排列名次。
丙、前三名地政事務所及區公所之業務單位主管、主辦人
員,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
案件處理要點予以敘獎;協辦人員由各該機關依前述
標準降低一級予以獎勵。
丁、地政事務所當年度獲政府服務獎者,綜合整體表現類
別比照第一名成績;獲金檔獎者,檔案管理類別比照
第一名成績。
(2)總成績:
甲、「土地使用編定及管制」及「檔案管理」非內政部地
政業務督導考評項目,其成績不納入總成績計算。
乙、考量各業務類別間評分標準存在差異,爰先調整業務
類別成績,再以調整後分數計算總成績,計算方式如
附表二,並依此成績高低排列名次。
丙、前三名之地政事務所,於本府地政局局務會議或其他
適當之會議活動公開表揚並發給團體獎牌或獎座,首
長及副首長並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
平時獎懲案件處理要點予以敘獎。
(二)平時考評
由各主管科室視業務政策性及個案性等實際需要辦理。
督導考評小組應將督導考評結果記載於督導紀錄簿及評分紀錄
表,發現缺失事項除當場指正外,應於一個月內函請各地政事
務所及區公所限期改進,並將改進情形函報本府地政局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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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地政局主管科室應將本年度各督導考評結果及各地政事務所改進
情形彙集,備供內政部地政業務考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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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考評結果成績不良者,視情形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
平時獎懲案件處理要點予以懲處,並列入年終考績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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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地政局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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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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