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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督導公有停車場委託經營之管理品質及營運狀況,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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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停車場於經營管理期間,應隨時接受本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之指導、考核、查察、觀摩或駐場瞭解營運及維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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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依停車場之清潔狀況、服務人員、標示指標、經營管理違規事項、安全措施、收費作業、身障優惠、設備維護紀錄及委託經營契約書規定項目辦理考核,其處分方式及罰則依委託經營契約書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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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辦理停車場考核時應由經營者指派代表會同,並將考核結果記錄為書面資料,其經營管理成效將列入日後本府廠商評選之考量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