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0.25 01:3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大眾捷運系統禁建限建列管案件協調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捷土字第1140322113號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捷運工程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以下簡稱禁限建辦法),並加強相關機關辦理臺中市大眾捷運系統 
禁建限建列管案件(以下簡稱列管案件)聯繫及協調,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列管案件,指於禁建限建範圍內依禁限建辦法第六條及
第七條規定所進行之下列案件: 
(一)建築執照申請案件:包括申請建造執照、雜項執照、拆除執照或
    使用執照等案件。 
(二)政府機關主管或主辦之公共工程案件:包括政府自辦或以民間
    參與方式辦理之捷運、鐵路、隧道、橋梁、地下道、陸橋、排水 
    箱涵、衛生幹管、瓦斯幹管、共同管溝及其他所有地下管線、河 
    川整治或其他不需申請建築執照之案件。 
(三)其他申請案件:除前二款規定案件外,包括管線挖掘、地基調查 
    、鑽井、廣告物設置或其他依法應經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或同意之 
    案件。 
三、本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依禁限建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將繪製之禁建限建範圍地形
    圖報請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核定後,由本府公告或委託路網所在 
    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告實施,並副知各該權責機關。 
(二)依禁限建辦法第九條或第二十條規定,審查相關機關送請會審
    之列管案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應加強配合及協調相關機關間之作業,於必要時並得召開
        會議,邀集相關機關或單位參與。 
     2、應於十四日內完成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相關機關及副
        知申請人與捷運營運機構,必要時,得延長審查時間。 
(三)為辦理禁限建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事項,應請捷運工程建設機
    關(構)於興建路段、捷運營運機構於營運路段配置查報人員 
    ,以巡查禁建限建範圍內動態。 
(四)為協調相關機關辦理禁建限建範圍內之列管案件,得提供公告 
    之禁建限建範圍、列管案件範圍、禁限建辦法申請及審查相關 
    規則、手冊、附件等資料參考,請相關機關配合辦理。 
(五)為協助相關機關或單位執行禁限建辦法及備置相關文件,得舉
    辦說明會。
四、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於申請第三點第一款規定案件時,應依禁限建辦
法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一)於列管案件規劃設計前,應依禁限建辦法第九條規定,準備相關
    設計資料,並依禁限建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指派人員與本府 
    協調相關事宜。 
(二)於列管案件開工前,應依禁限建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提出施工計
    畫資料,由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送本府會審。 
(三)於列管案件施工中,應依禁限建辦法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規定,
    辦理施工管理相關事宜。 
(四)於列管案件完工驗收前,應依禁限建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向本府
    申請辦理會勘,並應依禁限建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取得本府出具 
    之最終會勘紀錄。 
(五)為使列管案件之承攬廠商受本點之管制,俾利禁限建辦法之執
    行,應將前四款內容納入工程契約規範之。 
(六)辦理列管案件時得因應緊急狀況採適當之應變措施,同時會知
    本府。 
五、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於申請第三點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案件時,應依
禁限建辦法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一)於列管案件規劃設計前,應依禁限建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準備相
    關設計資料,並依禁限建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指派人員與本 
    府協調相關事宜。 
(二)辦理列管案件時得因應緊急狀況採適當之應變措施,同時會知
    本府。 
六、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受理第三點第一款規定案件,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依禁限建辦法第九條規定,將列管案件函送本府會審,列管案件
     檢附文件不齊全者,應先通知申請人補正。 
 (二)依會審意見辦理下列事項: 
      1、不符禁限建辦法第九條、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者,通知申請人補正。 
      2、施工毋需列管者,解除列管,依建築法規定辦理。 
      3、施工應列管者,依禁限建辦法及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列管案件申報開工時,依禁限建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應將施工計
     畫資料函送本府會審,文件不齊全者,應先通知申請人補正。 
 (四)列管案件申請使用執照時,應檢附本府出具之最終會勘紀錄。 
 (五)列管案件有禁限建辦法第十四條第五項、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
     三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等情形者,應配合本府之通知辦理。 
 (六)列管案件於施工中有損害捷運設施之情形時,應予以協助辦理。
七、中央及地方主管水利機關、地方主管道路機關及地方主管公園機關 
等相關機關於受理申請案件時,應依禁限建辦法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 
(一)依禁限建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將列管案件函送本府會審,列管案
    件檢附文件不齊全者,應先通知申請人補正。 
(二)依會審意見辦理下列事項: 
     1、不符禁限建辦法第九條、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者,通知申請人補正。 
     2、施工毋需列管者,解除列管,依相關法令程序辦理。 
     3、施工應列管者,依禁限建辦法及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列管案件於完工驗收或同意使用時,應檢附本府出具之最終會
    勘紀錄。 
(四)列管案件有禁限建辦法第十四條第五項、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
    三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等情形者,相關機關應依本府通知辦理。
八、本府應協調及協助相關機關辦理禁限建相關事務,協調不成時,得報
請交通部協助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