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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稽核監督本府各機關、公立學校採購
案件有無違反政府採購法令,俾建構公開、公平之採購環境,特訂定
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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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設採購稽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稽核監督之範圍如下:
(一)本府各機關、公立學校辦理之採購。
(二)法人或團體接受本府各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
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
(三)本府各機關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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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組織:
(一)置召集人一人,由副秘書長以上人員兼任,綜理稽核監督事宜
。
(二)置副召集人一人,由臺中市政府政風處(以下簡稱政風處)處長
兼任,襄助召集人處理稽核監督事宜。
(三)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政風處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
小組日常事務;幹事若干人由政風處指定人員兼任,協助執行
秘書處理本小組日常事務。
(四)置稽核委員若干人,除由本府就政風人員一人派兼,另自本府
各一級機關及二級機關,優先以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證照之人員
派兼為原則外,亦得聘請本府以外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專
家學者擔任,並得視需要隨時改派(聘)。機關無法核派具有
採購專業人員證照之人員者,得函報熟諳政府採購法之人員(不
含非正式人員),經本小組簽報召集人核定始能派兼。稽核委員
應有半數以上為採購專業人員。
(五)置稽查人員若干人,由召集人就本府各一級機關及二級機關,
優先以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證照之人員,每機關至少二人派兼之
。機關無法核派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證照之人員者,得函報熟諳
政府採購法之人員(不含非正式人員),經本小組簽報召集人核
定始能派兼。但因業務需要得聘請本府以外具有採購相關專門
知識之人員,協辦本小組業務,並得視需要隨時改派(聘)。
稽查人員應有百分之七十以上為採購專業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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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稽核委員之工作如下:
(一)承召集人之命,組成專案小組,就指派之採購進行稽核監督。
(二)主持專案稽核監督會議,綜理稽核監督相關事宜。
(三)就受派稽核監督之案件,決定是否通知機關對採購標的進行檢驗
、拆驗、化驗或鑑定,或邀請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提供諮
詢意見或委託專業人士協助稽核。
(四)稽核監督完成後,自行或責成稽查人員撰擬專案稽核監督報告
,並於十五日內向本小組提出。
(五)參與本小組會議,審議各委員提出之專案稽核監督報告及其他有
關事項。
(六)對於採購稽核業務之推動與興革,提供專業諮詢意見。
(七)其他與採購稽核業務有關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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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執行秘書、幹事之工作如下:
(一)檢舉專線受理與處理。
(二)受理民眾有關採購之檢舉或陳情案件。
(三)透過媒體及民意關切案件中篩選異常採購案件。
(四)主動透過政府採購公報或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篩選異常採購案
件。
(五)發現本府各機關、公立學校辦理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或異常
採購案件有實地專案稽核之必要者,簽經召集人指定稽核委員組
成專案小組,進行稽核監督。
(六)提供專案小組必要之行政支援。
(七)本小組會議籌備作業(議事日程、會議資料、工作報告及紀錄
等)。
(八)稽核監督結果後續行政事項(函送稽核監督報告、須移送司法機
關續為處理之相關事宜),及受稽核監督機關所提改正措施及追
究相關人員責任等事項之追蹤及列管。
(九)稽核小組成員之派聘行政作業。
(十)定期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彙報稽核監督成果及管考資料。
(十一)辦理一般行政事項(預算、管考、業務報告、宣導等)。
(十二)其他與採購稽核業務有關之交辦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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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稽查人員之工作如下:
(一)承辦一般(書面)稽核案件,並就稽核案件,審酌有無通知機關
對採購標的進行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或邀請有關機關人員
或學者、專家提供諮詢意見或委託專業人士協助稽核之需要。經
審酌有需要者,敘明理由由本小組簽報召集人核定。
(二)奉派參與專案稽核監督時,負責稽核會議行程安排、議事紀錄及
資料整理,並接受稽核委員之指揮與調度,襄助其稽核監督,並
就所見採購缺失向稽核委員彙報。
(三)受稽核委員之指派,負責撰擬專案稽核監督報告,並於十五日內
向本小組提出。
(四)列席本小組會議,協助稽核委員進行專案稽核監督報告及其他有
關事項。
(五)其他與採購稽核業務有關之交辦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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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以每季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開會時應有半
數以上委員親自出席,決議時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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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之成員有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第七條各款情形之一或未能依
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第四條之規定公正行使職權者,應解除其職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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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稽核委員或稽查人員辦理稽核監督,除涉及本人目前或過去三年內任
職單位之採購事項應行迴避外,其迴避準用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之規
定。
符合前項應行迴避未依規定迴避者,本小組召集人應令其迴避,並另
行指定稽核委員或稽查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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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各機關人員兼任(聘兼)之稽核
委員或稽查人員,得依規定發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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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小組成員辦理稽核監督,確能發揮除弊功能績效卓著者,每年除
專案敘獎外,並由本小組函請其所屬機關納入年終考績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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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