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1:0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改建公有零售市場攤舖位繳回補助辦法(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9 月 1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1099465號公告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經濟發展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速推動本市公有零售市場改建,獎勵承租人或使用人繳回攤舖位,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府改建公有零售市場時,對於本府無法安置或承租人或使用人放棄安置之攤舖位,本府得依本辦法發給補助。
第三條

補助費核發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訂有租賃契約之承租人或定期繳納使用費之使用人。
二、未積欠租金或使用費者。
三、本府公告收回之日前已承租或使用該攤舖位連續達三年以上者。
四、願繳回承租或使用之攤舖位者。
前項期間因繼承、變更承租人名義或同一市場變更攤位經本府同意者,得合併計算。

第四條
每一攤舖位補助費之項目及數額如下:
一、遷移補助費:新台幣十萬元。
二、設備補助費:按該攤舖位每月租金或使用費之十五倍計算。
第五條
承租人或使用人應騰空攤(舖)位、繳清清掃費、水電費,並立具切結書不得違規擺設攤位後,始能領取補助費。
第六條
本府應於市場改建計畫執行三個月前公告,並通知承租人或使用人限期繳回攤舖位。
第七條
本辦法補助費所需財源,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第八條
本市公有零售市場經本府決定停止使用時,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