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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實施都市設計審
議地區(不含新市政中心及水湳機場原址整體開發區)之都市設計、
建築物設計、景觀設計、公共開放空間設計、交通系統設計、廣告招
牌、街道傢俱、公有設施等事項之審議,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
治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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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市都市設計審議範圍如下:
(一)依臺中市公有建築應送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要點規定應辦理
都市設計審議之公有建築。
(二)公用事業 (包括航空站、大客車運輸業之轉運站、公私立大型醫
院、文大及文教區、電信局、電信設施、電信線路中心及機房設
施、警察及消防機構、變電所、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加油
站、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郵政局所及郵件處理場、自來水設
施等)建築申請案之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一萬平方公尺。
(三)達以下規模之新建建築:
1.新建建築物層數超過十二層(不含十二層)。
2.住宅區新建之建築基地面積超過六千平方公尺。
3.商業區新建之建築基地面積超過三千平方公尺。
4.住宅區及商業區新建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三萬平方公尺。
(四)基地面積六千平方公尺以上之新闢立體停車場。但建築物附屬停
車場,不在此限。
(五)實施容積管制前已申請或領有建造執照,於建造執照有效期間內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提出
之申請案。
(六)依臺中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回饋要點規定應辦理者。
(七)經簽奉市長核准須提送都市設計審議之重大建設計畫。
(八)經都市計畫指定提送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審議之案件。
(九)其他法令規定應提送本會審議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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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都市設計審議或變更設計審議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設計委
託書、都市設計、建築、景觀設計書圖(以下簡稱報告書),及依規
繳納規費。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住址及簽章。
(二)設計人之姓名、地址、營(開)業證書字號及簽章。
(三)設計標的基地座落及使用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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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報告書之設計圖樣應能清楚表達設計概念,項目如下:
(一)基本資料。
(二)基地分析。
(三)容積移轉計畫。
(四)設計構想與說明。
(五)相關法令檢討。
(六)建築計畫。
(七)交通影響分析。
(八)附件與其他補充說明。
前項各款項目,設計人應至臺中市都市設計服務網下載臺中市都市設
計審議規範自主查核表,逐項填核並簽名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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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報告書須提出低碳
規劃專章送請本會審議。
低碳城市專章應說明節能設計及替代能源之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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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為受理都市設計審議案件之
主辦機關,申請案件經綜理及經幹事會議通過後,提送本會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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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設計人或經本會同意之人員於出席本會時應備妥模型一併說明始得審
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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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案件經本會審議應改正者,本府應通知申請人於六個月內依通知
改正事項改正完竣後送請複審;屆期前得申請展延六個月,並以一次
為限;未依規定申請展延,或已逾展延期限仍未送複審者,除有特殊
情形外,本府得駁回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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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都市設計審議案件審議通過後,申請人應於函發會議紀錄日起六個月
內向本府申請審定,屆期前得向本府申請展延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
申請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向本府申請審定或展延者,應重新辦理審
議。但經本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申請核發審定書者應提交經申請人及設計人用印及簽名後之審定書定
稿本與電子檔案、數位模型及資訊公開相關資料 (基本資料、一層景
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 ),並將前述資料上傳至臺中市都市設計服務
網;數位模型應與審定書內容相符,並至少包含建築之外型、色彩、
門窗、綠化植栽平面配置及開放空間配置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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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容積移轉確認面積之審查案件,審查項目如下:
(一)基地分析。
(二)量體規模。
(三)外部空間景觀意象,並檢附鄰近街廓量體模擬圖及容積移轉前後
之量體、停車數量、戶數、污水及垃圾處理量差異性比較。
(四)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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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前點容積移轉之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應增加綠化,並包含下列
設計內容至少一項提送本會審議:
(一)綠能設施:
設置再生能源發電量應大於建築物總設備容量萬分之十或太陽
能光電板面積大於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二分之一。
(二)開放空間之使用:
1.於法定空地增設供鄰里使用之友善空間或設施。
2.基地與鄰接開放空間之整合與串聯。
3.提供開放空間或以無障礙通路串連不同道路,並於兩側出入
口設置告示牌,標示開放範圍及時間。
(三)認養公有人行道(含植栽設施)四年。
(四)認養基地外公共設施用地(不含基地前公有人行道),進行景觀
設施改善並維護管理四年。
(五)增設公共藝術。
(六)其他經本會同意事項。
前項所稱增加綠化,係指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景觀陽臺或花臺設置垂直綠化達總戶數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或臨
建築線側之景觀陽臺或花臺設置垂直綠化達總數量百分之五十
以上。
(二)增加種植法定喬木數量二分之一且米徑達十二公分以上之喬木
。
(三)申請宜居建築垂直綠化設施達可申請垂直綠化設施之總戶數百
分之二十五以上,且至少設置達十戶以上。
(四)申請宜居建築複層式露臺每棟至少設置一處。
(五)其他經本會同意之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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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依細部計畫規定申請放寬高度比或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
例第四十七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相毗鄰基地申請合併變更設計,提
請本會審議之案件應比照前點規定辦理,且不得與其他規定所訂項
目重複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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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法定退縮之公共開放空間配置及綠化事項:
(一)建築物留設之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除設置iBike站或公車
候車設施外,不得設置影響視覺景觀直線穿透性之障礙物。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本會審議同意設置者,不在此限:
1.街道傢俱、公共藝術、告示牌、公有設備、消防送水口、自
來水表或高度低於二點五公尺樹立式招牌。
2.高度低於一點二公尺且深度小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三分
之一之公益性設施。
3.建築基地臨建築線總寬度三十公尺以上且建築物退縮至柱或
牆最外緣深度十公尺以上者,原則得規劃基地內臨停駐車彎
。
(二)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植栽綠化應降版設計,人工覆土
層應連接自然土層,臨建築線側以不採反樑設計為原則,因地
形限制採反樑設計者,應加強排水設計。
(三)應以帶狀複層式植栽方式綠美化,不得設置高出地面十五公分
之花臺或樹圍石,且應留設雨水滲入處。
(四)廢氣排出口、通風口及其他有礙觀瞻之設施面對騎樓及無遮簷
人行道設置時,應配合立面整體設計綠美化且通排風口下緣高
度須達三點五公尺以上,或水平距離人行步道邊界三公尺以上
。
(五)建築退縮帶狀開放空間、騎樓、迴廊、無遮簷人行道等人行空
間,以維持二點五公尺以上人行步道淨寬為原則。
(六)法定退縮範圍內之喬木,枝下高二公尺以上,根部保留適當之
透水面積及覆土深度。
(七)法定喬木米徑以八公分以上為原則;人行道兩側之喬木米徑以
十二公分以上為原則。
(八)建築基地臨建築線退縮深度十公尺以上者,應於退縮範圍設計
雙排喬木;退縮深度十五公尺以上者,應設計三排喬木為原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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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之地坪鋪面設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人行步道舖面須為防滑材質並以美觀圖案構成。車道出入口之
人行舖面採人行為主之順平設計,不採凹凸面車道磚設置。
(二)地坪為連續舖面,且與相鄰基地公共人行步道地坪高程齊平。
(三)面前道路設置人行步道者,該基地退縮留設人行步道地坪高程
應與之齊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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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其他設施:
(一)公共藝術配合建物造型及開放空間整體設計,至少設置一處為
原則。
(二)建築物應配合建物造型,實施夜間燈光照明計畫,並至少檢附
三時段之分時控制模擬。
(三)於建築物窗口及地面層出入口設計遮陽及庇雨設施者,應於都
市設計審議時一併提出。
(四)汽車、機車、腳踏車等之停車設施應配合建築物整體設計。
(五)地面層設置景觀生態池(非景觀池),且檢附剖面詳圖及水循環
系統經本會審議同意者,其綠化面積以水池面積三分之一計算
為原則。
(六)屋頂層及建築物立體綠化設施原則應設置自動滴噴灌及排水系
統,垂直綠化植栽種類以選植開花性之灌木及小喬木為原則。
(七)屋頂層扣除屋頂突出物、太陽能光電板及固定設備等構造物後
之面積,其屋頂綠化面積比例應達三分之一以上,並栽植小喬
木及複層式植栽綠化設計為原則。
(八)屋頂附建設施得設置太陽能光電板及其固定設備或高度未逾二
點五公尺且各向立面擋風板遮蔽面積均小於三分之一之曬衣架
。
(九)屋頂水箱、冷卻塔之造型與色彩應考慮配合建築物整體設計。
(十)冷氣空調設備機臺之立面設計應考慮整體景觀,顧及機械效益
,並以行人視覺角度設置間距十公分以下之格柵百葉等景觀改
善設施美化建築立面。
(十一)建築立面經本會同意者,得設置企業商標或案名。
(十二)建築基地施工圍籬應設置綠籬,並應以臨十公尺以上計畫道
路側總長度之二分之一以上面積植栽綠化,申請人應維護管
理至請領使用執照後拆除施工圍籬止;配合市政宣傳設置裝
置物者,綠化面積比率得減為百分之三十以上。
(十二)建築基地設置圍牆或景觀牆之高度不得超過二點五公尺,且
透空率應達百分之五十以上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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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公有建築物建築基地原則不設置圍牆或圍籬。
前項圍籬型式得以植栽圍籬方式設置。
設置圍牆、圍籬之牆基或花臺高度不得逾四十五公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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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建築基地內地面層綠化植栽之最小覆土深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草皮、草本植物:三十公分。
(二)灌木:六十公分。
(三)喬木:一百二十公分。
陽臺、露臺、花臺及屋頂層之最小覆土深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草皮、草本植物:二十公分。
(二)灌木:四十公分。
(三)小喬木或大灌木:七十公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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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建築基地交通規劃及停車空間設置方式:
(一)低碳汽車停車位:
1.公有建築物汽車停車位原則應至少有百分之十二比例規劃作
為低碳汽車停車位(餘數以一輛計入),且該停車格位均應設
置充電設備。
2.建築物使用用途為百貨公司(百貨商場)、量販店、觀光旅館
(飯店)及國際觀光旅館(飯店)者,原則應至少有百分之八比
例規劃作為低碳汽車停車位 (餘數以一輛計入) ,且該停車
格位均應設置充電設備。
3.停車空間應依低碳車位設備需求增加台電受電室及錶箱室面
積,並全面留設垂直管道間及充電線架於適當位置。
(二)機車停車位:
1.建築物用途供住宅使用部分,以一戶一輛為原則;供商業使
用部分,每一百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設置一輛 (餘數以一輛
計入)。
2.機車車道坡度應以八分之一坡度留設,單向車道寬度應不小
於一點五公尺。服務達五十輛以上之車道應為雙向車道,且
寬度不得小於二點五公尺。但單進單出車道不在此限。
3.機車停車位每輛之長度不得小於一點八公尺、寬度不得小於
零點九公尺。
(三)容積移轉量依相關規定應提送本會審議者,其汽車停車空間應
滿足至少一戶一輛為原則。
(四)建築基地面臨二條以上道路時,應選擇次要道路設置汽、機車
進出口。但基地條件特殊,經本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建築基地法定空地設置平面式停車場,且面臨公共開放空間者
,應作適當之綠美化遮蔽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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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建築基地內應設置資源回收空間,供垃圾暫存、廚餘收集處理及資
源垃圾分類回收,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於建築物基地內無妨礙衛生及觀瞻處以分幢或集中方式設置
,並按容積總樓地板面積每滿五百平方公尺設置零點五平方公
尺之空間附設之,其餘數應計入。但供商業使用空間應加倍留
設。
(二)室內資源回收空間最低淨高應為二點四公尺以上,且應設置通
風處理及排水設備接通污水處理設施。
(三)資源回收空間設置於法定空地者,應有適當之景觀及公共衛生
維護設施,且其場所須接通建築線或基地內通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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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招牌廣告物應依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之規定辦理,
且以與建築物量體相互協調之設計方式,融入當地資源特色語彙為
整體性設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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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新建建築物規模達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智慧建築設計及規
劃再生能源達一定比例之建築規模規定者,應依內政部國土管理
署公告之智慧建築設計技術參考規範,提出智慧建築設計送請本
會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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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附則:
(一)屬原則性規定並經本會審議同意者,得不適用本規範全部或
一部之規定。
(二)臨時性建築物免提送本會審議。
(三)申請變更設計案件僅就變更部分審議,未變更部分不予審議
。
(四)都市設計審議過程以電子化取代紙本,申請核發審定書以紙
本方式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