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據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四十九條辦理都市設計審議工作,以強化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
 地區特色,提昇都市生活環境品質,特設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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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至三人,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十三至
 十七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都市計畫學者、專家。
 (二)建築學者、專家。
 (三)景觀設計學者、專家。
 (四)氣候變遷減緩及調適領域學者、專家。
 (五)都市設計學者、專家。
 (六)公共藝術學者、專家。
 (七)交通學者、專家。
 (八)建築師公會代表。
 (九)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代表。
 (十)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及都發局相關人員。
 審議案件性質特殊者,主任委員得邀請相關機關、專家學者及地區性
 代表列席。
 第一項委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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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本委員會審議範圍包括本市都市計畫說明書載明及相關規定須經本委員會審議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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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本委員會之職掌為審議範圍內有關計畫地之都市設計、建築物設計、景觀設計、公共開放空間設計、交通系統設計、廣告招牌、街道傢俱
 等審議與研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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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本委員會置總幹事、副總幹事各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會務工作,幹事六人至十人,協助執行辦理會務,並由主任委員就都發局
 等有關機關正式編制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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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本委員會開會時間視業務需要,簽請主任委員核定,並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
 員及副主任委員均無法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但由機關代表兼
 任之委員,得指派代表出席。
 委員對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
 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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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七、本委員會會議開會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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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八、本委員會得視審議案件性質與開發規模,組成專案小組委員會及簡化小組委員會辦理審議,其會議召開及決議準用第六點及第七點規定辦
 理。
 專案小組委員會由主任委員指派七位委員組成,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
 席。
 簡化小組委員會由主任委員指派,依全體委員之專業領域背景分為三
 組依序輪流辦理審議,每組成員五位,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專案小組委員會及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案件得視個案情形決議再提送
 本委員會進行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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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九、本委員會、專案小組委員會及簡化小組委員會決議事項經主任委員核定後,以本府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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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十、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府內委員之任期隨其本職異動而改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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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十一、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