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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中市營建賸餘土石方(以下簡
稱餘土)收容處理場所審查事宜,特設本府營建賸餘土石方收容處理
場所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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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收容處理場所設置、變更、展期、營運、轉運、註銷、封場、
違規記點、一定數量以上餘土逕為交易處理、承諾處理量等事
項之審查。
(二)其他有關餘土收容處理場所、餘土處理事項之審議及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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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臺中市政府都
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都發
局副局長或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機關指派或人員派
(聘)兼之:
(一)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二)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三)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四)臺中市政府交通局。
(五)台中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
(六)相關公會代表及學者專家三至六人。
本委員會委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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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
任者,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本府得予補派(聘);補派(聘
)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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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都發局營造施工科科長兼任,承主任委
員之命,綜理本委員會幕僚作業。置幹事若干人,由都發局派員兼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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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委員會會議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
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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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或人員列席;必要時
並得由主席選派委員若干人組成專案小組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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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本委員會委員對於審議之
案件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應迴避事由時,應依法迴
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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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兼任之委員,得指派代表
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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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委員會對外行文,應以本府名義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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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委員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參與開會之專家、學者及
相關公會代表得依規定酌給出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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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都發局編列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