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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
依財政部訂頒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二十
九點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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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裁罰審議小組委員至少五人,由局長、副局長及遴選機關內業務相關
或嫻熟之主管或稽核兼任之,並由局長指派副局長為主任委員,小組
成員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審議小組之委員得由局長視業務需要選任或解除其委員資格,並由法
務科簽准後,移請人事室發布派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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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裁罰審議小組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開,由法務科通知。
各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由他人代理之。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一人代行主席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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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對提請審議之案件,應依序輪派委員審查。
主審委員為原查獲移罰單位主管,應依序改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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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裁罰審議小組會議之決議,應由委員總數二分之ㄧ以上出席,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
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訂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簽請迴避。
審議過程應絕對保密,經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陳核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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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下列違章漏稅案件,免提裁罰審議小組審議:
(一)僅涉及行為罰之違章案件,其適用之處罰標準明確者(含法務
部 調查局、財政部賦稅署暨各地區國稅局查獲者)。
(二)使用牌照稅之違章案件,屬違章事實明確者。
(三)使用牌照稅以外之其他稅目違章案件,漏稅額在新臺幣五萬元
以 下者。
(四)其他奉局長核准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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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裁罰審議小組審議之案件,必要時得指定本局有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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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裁罰審議小組決議案件,經核定後,如有違背法令或不當之情形得經
核准後提交覆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