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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落實便民服務工作,建構直接與民眾面對面溝通機制,主動 發掘問題、解決問題及聽取民眾對稅務興革建言與需求,展現親民、 便民一、目的:為增進徵納雙方意見之溝通,提供民眾直接、即時與 本局主管申訴溝通管道,有效化解民眾抱怨,減少不必要誤解及爭訟 ,促進徵納雙方關係和諧,建構便民利課租稅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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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行政院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院授研展字第O九六O O一五二四七 一號函頒「政府服務創新精進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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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理申訴、抱怨範圍、方式及處理程序: (一)受理申訴、抱怨範圍:對服務態度及禮貌、稽徵程序、洽公環境、 服務設施、法令疑義、革新意見及其他服務事項有所不滿者。 (二)受理申訴、抱怨方式及處理程序: 1.由申訴中心受理案件:納稅義務人親洽申訴中心或以申訴中心 專線為申訴、抱怨時,即由申訴中心受理該申訴、抱怨案件。 (1)設置申訴、抱怨中心:於總局企劃服務科、分局負責為民 服務單位分別設置申訴、抱怨中心。 (2)處理程序: Ⅰ. 納稅義務人以電話或至申訴中心申訴、抱怨時,由 申訴中心負責受理之主管或股長負責接聽或接待。 Ⅱ.除傾聽民意、瞭解實情,並予以委婉說明外,應詳細 記錄申訴人姓名、申訴事由、住址及連絡電話等資料 。 Ⅲ.能即時處理者,於妥適處理後,將處理情形填載「受 理納稅義務人申訴、抱怨案件紀錄表」(如附表1)。 Ⅳ.如屬案情複雜、處理費時,須與其他單位溝通協調之 案件,應於48小時內立即以電話先回應告知已積極處 理中,並依需要進行或通知懇談,懇談後另將處理情 形以正式文書或電子郵件回復申訴人;並將處理情形 填載於紀錄表內。 Ⅴ.已辦結案件之紀錄表及相關資料影本送企劃服務科彙 整留存。 2.由各單位逕行受理之申訴、抱怨案件:為普及暢通申訴管道, 倘納稅義務人直接打電話或親自至被申訴單位為申訴、抱怨時, 為方便納稅義務人,逕由被申訴、抱怨單位直接受理,毋庸再 轉至申訴、抱怨中心辦理。處理程序如下: (1)由被申訴、抱怨之單位主管或股長負責接聽或接待。 (2)除傾聽民意、瞭解實情,並予以委婉說明外,應詳細紀錄 申訴、抱怨人姓名、事由、住址及連絡電話等資料。 (3)能即時處理者,於妥適處理後,將處理情形記錄於「受理 納稅義務人申訴、抱怨案件紀錄表」(如附表1)。 (4)如屬案情複雜、處理費時,須與其他單位溝通協調之案件 ,依需要進行或通知懇談,懇談後另將處理情形以正式文 書或電子郵件回復申訴人;並將處理情形填載於紀錄表內 。 (5)已辦結案件之紀錄表及相關資料影本,於每月底前送企劃 服務科彙整。 3.電子郵件信箱、一般郵寄、傳真或意見箱申訴案件: (1)電子郵件信箱、一般郵寄、傳真申訴案件均交由總收文收 件,依人民陳情案件處理程序分文至各業務單位,於規定 處理期限內辦理,並由企劃服務科(宣導研考股)列管追 蹤。 (2)意見箱申訴案件由企劃服務科及分局負責為民服務單位專 人每日至意見箱收取後,交總收文收件,依人民陳情案件 處理程序分文至各業務單位,於規定處理期限內辦理,並 由企劃服務科(宣導研考股)列管追蹤。 (3)如屬案情複雜、處理費時,須與其他單位溝通協調之案件 ,視需要通知懇談,懇談後,另將處理情形以正式文書或 電子郵件回復申訴人。 (4)上開案件於辦結後,承辦單位應將相關資料影印一份送企 劃服務科彙整。 (三)納稅人申訴、抱怨案件,視需要作成案例,發文通報本局各單位為 週知,作為日後同仁處理類似案件參考,避免同仁舊錯再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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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理納稅義務人申訴、抱怨案件處理流程圖如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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