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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秘總字第1010233888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秘書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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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服務守則
第二十一條
臨時人員應依規定時間服勤,勤奮盡責,不得遲到早退、無故離開。服務單位認有延長服勤之必要時,應依延長工時有關規定辦理。請假應先向服務單位提出,經單位主管核准後,始得離去。
第二十二條
臨時人員上班時間,應在指定處所工作或待命,不得聚眾嬉戲、酗酒賭博、高聲喧嘩。
第二十三條
臨時人員應服從管理人員調度及長官指示,不得逃避推諉,並應專心本職工作,除交辦任務外,不得從事外務或藉故在外遊蕩。
第二十四條
臨時人員儀容衣履要整潔、禮貌要周到、態度要和藹。遇有來賓接洽詢問,應親切接待,妥為說明,並立即通報。
第二十五條
臨時人員接聽電話,答詢聲調,均應謙和有禮。
第二十六條
臨時人員傳遞公文,對於文件內容,不得翻閱,並不得延誤時效;對於公物用品,應保管愛護,節約使用。
第二十七條
同事間應和睦相處、互助合作;不得爭吵、打架、謾罵或威脅之情事發生。
第二十八條
臨時人員不得洩漏本府及服務單位之機密。
第二十九條
臨時人員不得擅引外人進入本府及工作場所參觀。
第 三十 條
臨時人員不得從事任何破壞團體紀律,及影響本府聲譽之行為。
第三十一條
臨時人員每日上、下班應親至指定處所簽到、簽退或打卡。但因工作性質特殊,經單位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二條
臨時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圖利自己或他人。
第三十三條
臨時人員不得因職務上之行為或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接受招待、禮品、回扣或其他不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