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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秘總字第1010233888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秘書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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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
本府依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辦理安全衛生工作,臨時人員應依規定配合辦理。
第七十五條
本府為協調勞資關係,增進彼此瞭解,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相互溝通意見,勞雇雙方應本和諧誠信原則,協商解決問題。
第七十六條
為增進本府與臨時人員合作關係,臨時人員意見申訴方式如下:
一、臨時人員如以口頭申訴,應由服務單位作成紀錄,立即陳報處理。
二、臨時人員如有權益受損,或有其他意見時,得以書面報告提出申訴事項,服務單位主管應立即查明處理,或陳報處理,並將結果或處理情形函覆申訴人。
第七十七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或涉及臨時人員其他權利義務事項之法令修改時,依照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七十八條
本府約用人員及業務助理之契約或相關法令如另有規定時,依其規定辦理。
第七十九條
本市所屬機關學校未定有臨時人員工作規則者,得準用本規則規定辦理。
第八十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