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秘總字第1010233888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秘書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八 章 女性工作保護
第六十四條
本府不得令女性臨時人員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經當事人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一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本府必須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不適用之。
前項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
第六十五條
女性臨時人員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本府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
第六十六條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本府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
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