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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為規範本府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之員工,因公
奉派出差報支差旅費,特訂定本補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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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機關員工出差之派遣及旅費報支,應由各級主管按業務需要依規定
核實辦理,不得浮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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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差之派遣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必須前往實地洽辦為限;可利用公文、電話、傳真、視訊或
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處理者,不得派遣出差。
(二)各機關對職掌之事項有出差之必要者,應合併辦理,避免分次
出差。
(三)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事先經機關核
定,並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除山地偏遠地區外
,往返行程北至臺北市、新北市,南至高雄市以一日為原則,
出差二日以上者,應檢附開會通知單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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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內出差之雜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單程五公里以上,未達六十公里: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
定雜費數額每日上限之二分之一報支。
(二)單程六十公里以上: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雜費數額每
日上限報支。
奉派半日之公差,其雜費應按前項規定數額二分之ㄧ報支;當日出差
時間,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算;出差時間,超過半日但未滿一日者
,以一日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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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搭乘國內線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火車者,市長、
副市長得乘坐商務艙(車廂)或同等之座(艙)位,其餘人員乘坐經
濟(標準)座(艙、車)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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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針對每月出差超過十日以上之經常出差人員差旅費,應於本補
充規定所定數額範圍內,另定報支規定,陳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實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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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臨時人員報支相關費用規定如下:
(一)各機關僱用之臨時人員,不應有派遣出差或參加訓練講習之情
事,其屬外勤工作人員各項權利義務應事先妥適規劃,並以契
約明定。
(二)為應業務臨時需要,如確有派遣出差或參加訓練講習之必要,
無法於契約中明定時,其相關費用之報支規定如下:
1、派遣出差:得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本補充規定,
覈實報支必要費用。
2、參加訓練講習:得參照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
習費用補助要點,覈實報支必要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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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得視差旅費預算額度,在本補充規定範圍內,自行核酌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