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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臺中市各區公所積極推展調解行
政暨法律扶助工作,充分發揮調解功能,疏減訟源及增進民眾法律常
識,加強為民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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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應會同管轄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每年度(一至十二月)結束後四
個月內辦理臺中市各區公所前ㄧ年度調解行政暨法律扶助業務績效考
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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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調解行政績效考核依法務部鄉鎮市調解獎勵金核發要點所定評分標準
辦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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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扶助績效考核評分標準如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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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調解行政績效考核結果應按各區公所考核成績依序排列名次,並由本
府法制局依法務部鄉鎮市調解獎勵金核發要點規定,提列績優區公所
調解委員會轉陳本府報請法務部複評;未獲法務部獎勵金之績優區公
所調解委員會,依本府調解獎勵金核發要點評定核發獎勵金。
榮獲法務部或本府核發調解獎勵金者,由本府頒給獎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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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調解行政績效考核結果,各區公所調解行政人員得按附表二規定獎懲
之。
法律扶助績效考核結果,各區公所行政人員得按附表三規定獎懲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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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法制局負責督導各區調解業務之主管、承辦人員,得視輔導各區
推行績效,按附表四規定獎懲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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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全市辦理法律扶助績效優異時,本府法制局負責督導業務之主管、承
辦人員得專案簽請獎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