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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令依據:依據行政院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院授人企字第○九三 ○○六五二九二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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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目的:為鼓勵工友工作意願及發揮工作潛能,以激勵工作士氣及 提升工作效能,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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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工友之激勵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計畫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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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所稱工友,指各機關學校適用事務管理規則之編制內工友(含 技工、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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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學校為激勵所屬工友工作意願,得採下列方式行之: (一)配合個人能力、興趣與專長,指派適當工作。 (二)實施工作輪調,增進工作歷練。 (三)厲行工作簡化,提高工作效能。 (四)建立溝通管道,審慎處理陳述事項。 (五)改善管理方法,發揮團隊精神。 (六)充實現代化事務機具,有效改善工作環境。 (七)其他適當方式。 各機關學校為發揮所屬工友工作潛能,得採下列方式行之: (一)訂立服務守則,加強內部管理。 (二)訂定獎懲基準,落實平時考核。 (三)實施專案講習,增進工作知能。 (四)辦理工作諮商,改進工作分配。 (五)舉行工作競賽,激發上進心與榮譽感。 (六)對於服務滿十年、二十年及三十年之工友頒發表揚獎狀(每年五月 前辦理),以激勵工作士氣。 (七)其他適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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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學校績優工友之選拔,全縣以十名為原則,並以最近五年未曾 獲選為績優工友者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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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獎勵辦法: 本府應公開表揚獲選之績優工友,頒給獎狀(或獎牌)及獎金新臺幣 一萬元,並給予公假三日。前項公假,應於當年請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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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作業程序: (一)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應於每年十一月一日前,將符合選拔條件之人 員,檢附有關具體資料連同推薦表函報本府核辦。 (二)各機關學校推薦之模範工友由本府行政室彙整後,提經本府遴選委 員會審議,並簽報縣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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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獲選為績優工友者,事後如發現有不實之情事,辦理機關學校應註銷 其獲選資格,其已領受之獎狀及獎金應予追繳,尚未實施之公假不予 實施;另有關人員應依情節予以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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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辦理機關學校辦理績優工友選拔所需經費,得編列預算支應,或 在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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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計畫自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並得隨時簽陳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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