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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整合機關功能,專責輔導管理本縣溫 泉業務,研訂溫泉產業發展策略及政策,特設臺中縣溫泉資源發展推 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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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研訂本縣溫泉產業發展策略及政策。 (二)研議本府推動行政院溫泉開發管理方案之相關計畫。 (三)督導本府各機關溫泉開發管理相關計畫之執行。 (四)整合機關功能,落實本府輔導溫泉開發管理業務。 (五)結合政府與民間資源,促進溫泉產業升級。 (六)其他有關溫泉資源開發管理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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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指派人員兼任,承縣長之命,綜理本小 組各項業務;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交通旅遊處提請縣長自委員中 遴派一人兼任,襄助處理相關業務;其餘委員十一人,由本府民政處 、財政處、建設處、工務處、農業處、地政處、交通旅遊處、法制處 及臺中縣衛生局、臺中縣環境保護局、臺中縣文化局等機關(單位) 科長以上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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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幕僚業務;幕僚工 作由本府交通旅遊處負責,置幹事十一人,由本府民政處、財政處、 建設處、工務處、農業處、地政處、交通旅遊處、法制處及臺中縣衛 生局、臺中縣環境保護局、臺中縣文化局及召集人指定相關機關(單 位)派員兼任,協助推動相關業務,並由各相關單位指派辦理溫泉相 關業務之課長級人員擔任專責聯絡人,配合幕僚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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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 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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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審議之事項,得指定本小組委員先行初審,再送本小組審議。 本小組會議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函請各相關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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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本府以外相關單位代表及人士,列席說明或提 供意見,研議推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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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為推動業務需要,得設置工作分組,邀請與業務相關之單位代 表或人士,集會研議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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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委員及其他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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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交通旅遊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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