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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推動本縣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 並提供相關政策諮詢及業務協調,特設置臺中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設置依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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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發展、保護工作之整合規劃事項。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協調、研究、審議、諮詢、推動事項。 (三)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之促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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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縣長為主任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副主任 委員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分別聘(派)兼之: (一)本府教育處處長、社會處處長、新聞處處長。 (二)本縣衛生局局長、警察局局長。 (三)兒童青少年福利專家、學者六人至八人。 (四)兒童、青少年及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二人至四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構)或團 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止。 第一項委員名額分配,其中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 構、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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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副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 理會務;幹事及助理幹事各一人,分別由社會處 婦幼福利科科長及業務承辦人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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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每年召開會議四次,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 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席;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 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本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過半出 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表決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本會議之決議,以本府名義函送各有關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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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構)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 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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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支領兼職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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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處依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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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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