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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3:0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路邊貨車裝卸區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交通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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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設置路邊貨車裝卸區,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管理機關為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交通局。
三、本要點所稱之路邊貨車裝卸區,係指於道路兩側設置供總重量三點五
    公噸以下之小貨車或小客貨兩用車裝卸貨物之臨時停車區。
四、本市營業之個人、團體或法人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
    申請設置路邊貨車裝卸區:
(一)申請人身分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二)申請人使用臨接路邊貨車裝卸區之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影本。
(三)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四)臨接路邊貨車裝卸區之建築物一樓使用人及所有權人同意證明文件
      。
(五)申請地點所在里辦公處之同意證明文件。
(六)設置地點所在街廓同側一樓之使用人或所有權人半數以上同意證明
      文件。
(七)設置位置示意圖及現場照片。
五、路邊貨車裝卸區之設置位置應由原有小汽車停車位改設之,同一街廓
    (都市計畫道路兩相鄰路口)單側以設置一格為限。
六、路邊貨車裝卸區使用規定如下:
(一)貨物裝卸時間由本府依各路段需求,於路邊貨車裝卸區標誌上標明
      。
(二)供實際裝卸貨物行為之小貨車或小客貨兩用車使用,每次裝卸貨物
      停車時間以二十分鐘為限。
(三)路邊貨車裝卸區設於停車收費路段者,每次停車裝卸貨物收費新臺
      幣二十元。
(四)第一款裝卸貨時間以外之時段,供小汽車停車使用,並依該路段之
      公告費率收費。
七、本府得視路邊貨車裝卸區使用效率,地區交通、停車需求等情況,變
    更或廢止路邊貨車裝卸區之設置。
八、申請人應協助管理路邊貨車裝卸區,避免其他車輛占用。
九、未依本要點規定使用路邊貨車裝卸區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處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