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農藥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八條之事件,特訂定本基準。
|
|
二、處理違反本法第八條第一款之事件,依第五十條規定,處新臺幣六萬 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處理違反本法第八條第三款之事件,依第 五十一條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處理違反本 法第八條第二款之事件,依第五十二條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 十萬元以下罰鍰。訂定裁罰基準如下: ┌─┬────────────┬────┬────────┐ │項│違規事件 │處罰依據│統一裁罰基準(新│ │次│ │ │臺幣:元) │ ├─┼────────────┼────┼────────┤ │1 │有效成分與標準有效成分扣│本法第八│六萬元 │ │ │除容許差後比率不足或超過│條第一款│ │ │ │百分之五以下者 │ │ │ ├─┼────────────┼────┼────────┤ │2 │有效成分與標準有效成分扣│本法第八│九萬元 │ │ │除容許差後比率不足或超過│條第一款│ │ │ │百分之十以下者 │ │ │ ├─┼────────────┼────┼────────┤ │3 │有效成分與標準有效成分扣│本法第八│十二萬元 │ │ │除容許差後比率不足或超過│條第一款│ │ │ │百分之十五以下者 │ │ │ ├─┼────────────┼────┼────────┤ │4 │有效成分與標準有效成分扣│本法第八│十五萬元 │ │ │除容許差後比率不足或超過│條第一款│ │ │ │百分之二十以下者 │ │ │ ├─┼────────────┼────┼────────┤ │5 │有效成分與標準有效成分扣│本法第八│十八萬元 │ │ │除容許差後比率不足或超過│條第一款│ │ │ │百分之二十五以下者 │ │ │ ├─┼────────────┼────┼────────┤ │6 │有效成分與標準有效成分扣│本法第八│二十一萬元 │ │ │除容許差後比率不足或超過│條第一款│ │ │ │百分之三十以下者 │ │ │ ├─┼────────────┼────┼────────┤ │7 │有效成分與標準有效成分扣│本法第八│二十四萬元 │ │ │除容許差後比率不足或超過│條第一款│ │ │ │百分之三十五以下者 │ │ │ ├─┼────────────┼────┼────────┤ │8 │有效成分與標準有效成分扣│本法第八│二十七萬元 │ │ │除容許差後比率不足或超過│條第一款│ │ │ │百分之四十以下者 │ │ │ ├─┼────────────┼────┼────────┤ │9 │有效成分與標準有效成分扣│本法第八│三十萬元 │ │ │除容許差後比率不足或超過│條第一款│ │ │ │百分之四十五以下者 │ │ │ ├─┼────────────┼────┼────────┤ │10│有效成分與標準有效成分扣│本法第八│三十三萬元 │ │ │除容許差後比率不足或超過│條第一款│ │ │ │百分之五十以下者 │ │ │ ├─┼────────────┼────┼────────┤ │11│有效成分與標準有效成分扣│本法第八│三十六萬元 │ │ │除容許差後比率不足或超過│條第一款│ │ │ │百分之五十五以下者 │ │ │ ├─┼────────────┼────┼────────┤ │12│有效成分與標準有效成分扣│本法第八│三十九萬元 │ │ │除容許差後比率不足或超過│條第一款│ │ │ │百分之六十以下者 │ │ │ ├─┼────────────┼────┼────────┤ │13│有效成分與標準有效成分扣│本法第八│四十二萬元 │ │ │除容許差後比率不足或超過│條第一款│ │ │ │百分之六十五以下者 │ │ │ ├─┼────────────┼────┼────────┤ │14│有效成分與標準有效成分扣│本法第八│四十五萬元 │ │ │除容許差後比率不足或超過│條第一款│ │ │ │百分之七十以下者 │ │ │ ├─┼────────────┼────┼────────┤ │15│有效成分與標準有效成分扣│本法第八│四十八萬元 │ │ │除容許差後比率不足或超過│條第一款│ │ │ │百分之七十五以下者 │ │ │ ├─┼────────────┼────┼────────┤ │16│有效成分與標準有效成分扣│本法第八│五十一萬元 │ │ │除容許差後比率不足或超過│條第一款│ │ │ │百分之八十以下者 │ │ │ ├─┼────────────┼────┼────────┤ │17│有效成分與標準有效成分扣│本法第八│五十四萬元 │ │ │除容許差後比率不足或超過│條第一款│ │ │ │百分之八十五以下者 │ │ │ ├─┼────────────┼────┼────────┤ │18│有效成分與標準有效成分扣│本法第八│五十七萬元 │ │ │除容許差後比率不足或超過│條第一款│ │ │ │百分之八十六以上者 │ │ │ ├─┼────────────┼────┼────────┤ │19│超過有效期間者 │本法第八│第一次二萬元、第│ │ │ │條第二款│二次六萬元、第三│ │ │ │ │次十二萬、第四次│ │ │ │ │二十萬元 │ ├─┼────────────┼────┼────────┤ │20│乳化安定性超過標準值以上│本法第八│三萬元 │ │ │者 │條第三款│ │ ├─┼────────────┼────┼────────┤ │21│懸浮率低於標準值以下者 │本法第八│三萬元 │ │ │ │條第三款│ │ ├─┼────────────┼────┼────────┤ │22│濕篩試驗低於標準值以下者│本法第八│三萬元 │ │ │ │條第三款│ │ ├─┼────────────┼────┼────────┤ │23│起泡試驗超過標準值以上者│本法第八│三萬元 │ │ │ │條第三款│ │ ├─┼────────────┼────┼────────┤ │24│水濕性超過標準值以上者 │本法第八│三萬元 │ │ │ │條第三款│ │ ├─┼────────────┼────┼────────┤ │25│自動分散性低於標準值以下│本法第八│三萬元 │ │ │者 │條第三款│ │ ├─┼────────────┼────┼────────┤ │26│乾篩試驗高或低於標準值以│本法第八│三萬元 │ │ │上或以下者 │條第三款│ │ ├─┼────────────┼────┼────────┤ │27│溶解性超過標準值以上者 │本法第八│三萬元 │ │ │ │條第三款│ │ ├─┼────────────┼────┼────────┤ │28│耐熱試驗低於標準值以下者│本法第八│三萬元 │ │ │ │條第三款│ │ ├─┼────────────┼────┼────────┤ │29│耐冷試驗超過標準值以上者│本法第八│三萬元 │ │ │ │條第三款│ │ ├─┼────────────┼────┼────────┤ │30│定有限量標準之其他成分或│本法第八│三萬元 │ │ │不純物超過限量標準百分之│條第三款│ │ │ │五以下者 │ │ │ ├─┼────────────┼────┼────────┤ │31│定有限量標準之其他成分或│本法第八│六萬元 │ │ │不純物超過限量標準百分之│條第三款│ │ │ │十以下者 │ │ │ ├─┼────────────┼────┼────────┤ │32│定有限量標準之其他成分或│本法第八│九萬元 │ │ │不純物超過限量標準百分之│條第三款│ │ │ │二十以下者 │ │ │ ├─┼────────────┼────┼────────┤ │33│定有限量標準之其他成分或│本法第八│十二萬元 │ │ │不純物超過限量標準百分之│條第三款│ │ │ │三十以下者 │ │ │ ├─┼────────────┼────┼────────┤ │34│定有限量標準之其他成分或│本法第八│十五萬元 │ │ │不純物超過限量標準百分之│條第三款│ │ │ │四十以下者 │ │ │ ├─┼────────────┼────┼────────┤ │35│定有限量標準之其他成分或│本法第八│十八萬元 │ │ │不純物超過限量標準百分之│條第三款│ │ │ │五十以下者 │ │ │ ├─┼────────────┼────┼────────┤ │36│定有限量標準之其他成分或│本法第八│二十一萬元 │ │ │不純物超過限量標準百分之│條第三款│ │ │ │六十以下者 │ │ │ ├─┼────────────┼────┼────────┤ │37│定有限量標準之其他成分或│本法第八│二十四萬元 │ │ │不純物超過限量標準百分之│條第三款│ │ │ │七十以下者 │ │ │ ├─┼────────────┼────┼────────┤ │38│定有限量標準之其他成分或│本法第八│二十七萬元 │ │ │不純物超過限量標準百分之│條第三款│ │ │ │七十一以上者 │ │ │ ├─┼────────────┼────┼────────┤ │39│行為人之行為如經不起訴處│本法第五│六十萬元 │ │ │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十條 │ │ │ │、不付審理等裁判確定,而│ │ │ │ │符合本法第八條第一款所稱│ │ │ │ │劣農藥者 │ │ │ ├─┼────────────┼────┼────────┤ │40│行為人之行為如經不起訴處│本法第五│三十萬元 │ │ │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十一條 │ │ │ │、不付審理等之裁判確定,│ │ │ │ │而符合本法第八條第三款所│ │ │ │ │稱劣農藥者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