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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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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為防止本府召開重要行政會議(會議議事範圍,屬於國家機密 或涉及國家機密、對國家安全及政令推行有所影響或法令有所規定應 秘密者屬之)時,有關會議機密事項外洩,造成困擾並影響機關威信 ,特訂定本作業要點,以確保會議機密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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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時間:遇案由承辦單位會同本府政風室共同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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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狀況研判: 會議使用之機密文件外洩後,依其性質可能產生之影響: (一)引發首長困擾,影響員工辦公情緒。 (二)引起員工疑惑與不滿,打擊士氣,影響機關團結。 (三)造成施政計畫執行之困擾。 (四)造成圍標、土地炒作、搶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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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防範措施: (一)會場需選擇環境單純或有隔音設備處所舉行,會前主席應指定專人 實施會場清查管制。 (二)會議主席應於會議開始與結束,宣佈本次會議機密等級,並規定與 會人員不得洩漏會議內容。 (三)業務主管單位應加強與會人員之限制措施,凡與會議無關人員不得 參加,會後如有必要指定發言人對外發布消息,避免會議內容外洩 造成機關困擾。 (四)會議中所分發之有關資料,承辦單位應標示機密等級外,並編號管 制分發,收回時並確實清點有無遺漏。 (五)重要行政會議資料之作業流程(如創稿、送繕、打印、油印、影印 )承辦單位應採取保密措施,剩餘之資料或廢稿紙、蠟紙,應予集 中監督銷燬。 (六)重要行政會議若涉及其他機關人員參加時,應一律由承辦單位製發 出席證,以資識別。 (七)機密性會議資料應由承辦人員親自持會及密陳縣長,核定後發文時 應標示機密等級,有關考績(成)案件核定後發文時應標示:「本 案核定發布後自動解密」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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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執行分工: (一)各級承辦人員應隨時自我檢查作業過程,如有疏失或洩密情形,應 主動報告主管即時妥處,政風室可適時派員協助檢查。 (二)各業務單位主管應切實負起整個作業流程之監督責任,發現弊失時 ,應適時採取因應措施,以防事件擴大。 (三)各業務單位密件承辦人,應妥採有效保密措施,協助執行保密行為 ,以防止洩密事件發生。 (四)政風室承縣長之命,負責實施保密宣導、檢討等之作為,並就發現 之優缺點,簽陳縣長核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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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附則: 本要點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並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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