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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6 條暨土地稅法第 34 條之 1 第 2 項、第 3 9 條之 3 第 2 項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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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總分局土地增值稅承辦人員,接獲法院或行政執行署(以下簡稱執行 機關)通知,應即移送查欠會辦單會請地價稅、房屋稅查核欠稅資料 (隨到隨辦)後移還並於 7 日內完成查定土地增值稅,且將應納土 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回覆執行機關代為扣繳稅款後,並副知稅 務管理科(含查欠會辦單及繳款書)及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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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稅務管理科應就代扣稅款函件列管,以便持憑領受參與分配款繳納土 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逾 6 個月未分配案件,應主動聯繫執 行機關配合辦理完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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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增值稅承辦人員,須註記土地卡異動資料,並依土地稅法第 34 條之 1 第 2 項及第 39 條之 3 第 2 項規定寄發輔導函通知土 地所有權人(農業用地併請通知拍定人)申請稅捐減免。應納土地增 值稅金額微小者,得視業務狀況,暫免寄發輔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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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下列案件免予寄發輔導函: 1.免稅案件。 2.原土地所有權人為法人案件。 3.非農業用地或地上無建築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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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參與法院分配後,再行申請減免者,如有溢繳土地增值稅款,應退請 法院另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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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輔導函應以雙掛號郵件寄達當事人或採送達證書方式辦理寄存送達; 對於無法依前段規定送達之案件,應辦理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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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辦法實施前因無法送達或寄存送達案件,需清理之;個案應納稅額 在新台幣 10 萬元以下案件,得暫免補發輔導函,遇有申請減免者應 專案審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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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資訊科應於單月產出前二個月(1、3、5、7、9、11 月)法拍土地清 單,送業務單位查填有無送達輔導函,並將回證影印附清單,由主辦 人員列管;股長平時抽核督導,稽核科審核員每半年抽查乙次。 稅務管理科參與分配完稅資料配合實施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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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度成績優良人員,得擇優依台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 獎懲標準表規定陳報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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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辦法自 96 年 1 月 22 日起實施,必要時得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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