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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本局國家賠償事件,特設 置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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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局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協議事項。 (二)關於求償事件之處理及核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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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局長兼 任,委員七至九人,由局長遴派熟諳法令之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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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 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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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行政業務由法務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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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於收到請求權人之請求起三十日內召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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