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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5: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辦理退稅作業抽查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2 月 2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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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地方稅務局為確立退稅案件處理程序及加強內部稽核功能,落
    實退稅案件之抽查,特訂頒本要點。
二、核定各項退稅案件應逐案審查有關證明文件,並加強辦理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與退稅人不同之案件,業務單位應加強審核防杜假冒申請情
      事。
(二)業務單位承辦員應檢齊原案及附件陳送主管審核簽章,退稅核定單
      內容除金額填錯必須重寫外,受退人姓名(或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管理代號等如有塗
      改,一律以雙線劃記,塗改欄位並由承辦人員加蓋職名章;退稅清
      冊如有塗改,亦應由承辦人員於塗改處加蓋職名章。
三、承辦退稅人員發現退稅核定單有不符前點(二)規定者,應即退還原
    移送單位查證後再行開立退稅支票。
四、資訊科應於每月退稅支票銷號後,產出已逾發票日期三個月之「退稅
    支票尚未兌領清冊」及「退稅支票未兌領查詢單」送稅務管理科,交
    業務單位於兩週內核對送達情形並限期回報後,編製「逾期未領退稅
    案件清理成果統計表」。無法送達之退稅支票,應由業務單位辦理公
    示送達,限期具領,期滿未領案件應於每年一月列冊送稅務管理科辦
    理繳庫。
五、凡退稅支票一律加蓋「禁止背書轉讓」印戳,退稅金額在新台幣三千
    元以上之支票應加劃線。
六、凡退稅支票內容原記載姓名有錯誤須辦理更正或金額有錯誤須辦理重
    開時,業務單位仍應依查欠之規定程序重新辦理查欠手續後,管理單
    位再據以更正或重開。
七、應指派審核員按月抽查退稅案件百分之二,瞭解有關支票銷號及回執
    聯取具之情形。
    退稅案件金額新台幣五萬元以上者,應每半年列冊送局長抽樣百分之
    五,由審核員查核下事項並填具查核報告陳核:
(一)核定各項退稅案件引用之法令依據是否正確,全案應附之文件是否
      齊全。
(二)核對退稅核定單之退稅金額是否正確。
(三)核准退稅金額與所開立之收入退還書(退稅支票)金額是否相符。
(四)退稅支票回執聯之簽章是否符合規定;退稅款之送達是否悉經受退
      稅人(或代領人)簽收。
(五)退稅支票或現金是否有延壓不送或冒領之情形。
八、本要點列入本局政風督導小組業務防弊措施執行情形督檢之重點項目
    。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