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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1 22:5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地理資訊推動及聯繫會報小組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3 月 1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資訊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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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速建置本縣地理資訊系統,推動地
    理資訊服務,使本縣各單位地理資訊能相互整合及共享,並配合中央
    國土資訊系統之建立,特設置臺中縣政府地理資訊推動小組(以下簡
    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縣地理資訊系統推行計畫之研議事項。
(二)關於本縣地理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設計、研究、發展及應用之推
      動事項。
(三)關於本縣地理資訊系統建立之分工、資料傳輸格式及交換管制等資
      訊作業之協調事項。
(四)關於本縣地理資訊系統電腦設備設置事宜之指導事項。
(五)關於本縣地理資訊系統作業人力轉換之輔導事項。
(六)關於本縣地理資訊系統作業經費籌編及執行之指導事項。
(七)關於本縣地理資訊系統與其他單位電腦作業配合之協調事項。
(八)配合中央國土資訊系統推動之研議事項。
三、本小組設置委員十八人,其中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各置一人
    ,由縣長指派人員兼任,其餘委員十五人,由本府一級單位(不含人
    事處、主計處、法制處、新聞處、教育處、勞工處、行政處)及所屬
    一級機關(不含文化局、地方稅務局)科長以上人員聘(派)兼之。
四、本小組幕僚業務由本府資訊處負責辦理。
五、本小組委員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
    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副召集
    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六、本小組於召開委員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機關單位
    代表及本府各相關單位參與諮詢及審議工作。
七、為協助解決各機關於推動小組委員會議期間因推動地理資訊所發生的
    相關問題,得由本府資訊處,視需要邀集各相關單位先行召開工作會
    議,以協助相關單位進行問題溝通與協調。
八、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