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農業用地整地業務,以改善耕作 條件並維護農業生產環境,特訂定本方案。
|
|
二、本方案適用範圍為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非屬 山坡地範圍之農牧用地及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土地。
|
|
三、山坡地範圍農地整地,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方案之 規定。
|
|
四、不同地號間因高低落差申請整地,以毗連土地為限,不同所有權人得 併同提出申請。
|
|
五、農業用地整地未涉土石方移入或移出,且以農業機械從事整地,未以 其他工程機具從事開挖、移動土石者,免依本方案提出申請。
|
|
六、本方案受理申請單位為本府農業處,並會同建設處、地政處、工務處 、環境保護局等相關單位審查(審查表如附表一)。
|
|
七、申請農地整地應檢附下列書件一式五份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農地整地申請書(附表二)。 (二)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屬都市土地者,應一併 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三)農地整地計畫書,並應敘明下列事項: 1.現況說明:應敘明申請地段、地號、整地面積及使用現況、現場 照片。 2.地籍圖套繪標明附近相關設施(道路、農灌排水路等),比例尺 不得小於一千分之一。 3.申請整地原因。 4.整地後生產計畫(如種植作物種類、面積、產量、辦理休耕或其 他農業使用計畫)。 5.整地面積、整地深度、土石方數量。 6.預定工期。 7.施工方式、使用之機具種類、數量。 (四)申請人(限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五)依本方案第十點辦理者應於農地整地計畫書敘明載運車輛型式、規 格、車號、載運次數,並附土資場合法證明文件及同意清運至該場 之相關證明文件。 (六)其他必要書件。
|
|
八、本府受理案件申請後,應查核文件是否齊全,不齊全者,應通知限期 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申請內容未符規定者,駁回之。
|
|
九、農地整地除重劃區內土地依第十點規定辦理外,應挖填方平衡、土石 方不得外運、不得超出鄰近農地之高度,且不得影響鄰近農業經營環 境、農地利用、公共安全、住家安寧及灌排水系統設施。
|
|
十、農地重劃區內經重劃或抵費地拍賣點交後,基於灌溉、排水需要之整 地致產生賸餘土石方者,依下列規定及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應檢附點交紀錄影本併同第七點相關書件,於點交後三個月 內向本府提出申請。 (二)相關單位人員現場會勘認定,確認查估賸餘土石方之數量、開挖深 度、最低表土層高度等,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發給同意函。
|
|
十一、違反核准事項或藉機盜採土石者,依土石採取法、區域計畫法、都 市計畫法或刑法等相關法令查處。
|
|
十二、核發同意函時應副知當地鄉(鎮、市)公所及臺中縣警察局所屬分 局就近協助監督管制。
|
|
十三、依本方案核發之證明文件僅供為農業經營需求申請整地使用,依平 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申請核發土地改良證明文 件者,仍應依該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