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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4:2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農村再生總體計畫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2 月 0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農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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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農村再生總體計畫、方案之推動
    及整合,特設臺中縣農村再生總體計畫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
    會)。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農村再生總體計畫相關工作計畫與預算之跨處、局協調及整合
   等事項。
(二)關於農村再生總體計畫相關工作計畫執行成效之檢討及審議等事項
   。
(三)其他有關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工作之推動、協調及整合等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或指定副縣長一人兼任;執行秘書一
  人,由本府農業處(以下簡稱農業處)處長兼任;委員十八人,除召
  集人、執行秘書為當然委員外,由縣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建設處處長。
(二)本府工務處處長。
(三)本府社會處處長。
(四)本府地政處處長。
(五)本府交通旅遊處處長。
(六)本府計畫處處長。
(七)本府資訊處處長。
(八)本縣環境保護局局長。
(九)本縣文化局局長。
(十)專家及學者七人。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依前項第十款聘任之委員
    ,續聘以二次為限。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派兼之委員,於任期內職務異動時,應改派之
    。
    第一項第十款聘任之委員出缺時,得依規定補聘之。繼任之委員,其
    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委員會設臺中縣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小組(以下簡稱農村再生小組)
  ,負責管考、推動委員會議決議事項及協調本府各處(局)相關工作
  ,由執行秘書召集,小組成員包括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處(局
  )副主管或主管業務科科長。幕僚工作,由農業處指派相關人員兼辦
  。
五、本委員會會議以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農村再生小組會議以每三
  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並得視實際需要召集臨時會議。
  委員會及農村再生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出、列
  席。
六、本委員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委員所需經費,由農業處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