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須知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
二、臺中縣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業務,由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洽請金融機構辦理之,所需資金由金融機構提供辦 理,貸款手續得由本府洽商金融機構辦理。
|
|
三、申請本貸款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籍並居住本縣一年以上,年齡二十歲以上未滿六十歲,具工作能 力、創業意願與能力,且領有本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 (二)三年內未曾接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創業性貸款或未曾接受內政部、本 府扶助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獎助。 符合前項規定並曾接受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學校或身心障礙福利機 構團體技藝訓練領有結業證書、參加技能檢定領有合格證書或從事所 創行業相關工作三年以上經驗者優先核貸。
|
|
四、本貸款創業經營之行業,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
|
五、申請金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者,應提供不動產擔保;申請金額新臺 幣五十萬元以下者,應覓妥信用良好,具償還能力者二人為連帶保證 人,其中一人並提供貸款行庫認可之擔保品。
|
|
六、申請本貸款者應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並經本府審核合 格後,送貸款行庫依其授信規定辦理核貸: (一)身心障礙者創業申請書一式四份。 (二)三個月內戶籍謄本一份、影本三份。 (三)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四份。 (四)連帶保證人之保證書、身分證影本、擔保品權狀影本各一式四份。 (五)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商業登記核准函影本或開(執)業許可證一式四 份。
|
|
七、本貸款之申請應於事業籌備期間或設立後一年內為限,貸款之金額依 其創業計畫每人最高為新臺幣一百萬元,並以核貸一次為限,貸款名 額視年度預算定之。合夥共同創業且均符合本貸款規定者,得同時申 請貸款,但同一事業申請者不得超過四人,且應於營利事業登記證上 或商業登記之組織登記為合夥型態(附合夥人名冊)。
|
|
八、申請本貸款所經營之行業,稅籍應設於本縣且依法辦理營業登記或商 業登記或執業許可證,貸款未償還前,非報經本府核准不得變更營業 項目或轉讓,營業地點如有變更,應先以書面通知本府。
|
|
九、本貸款之利率按臺灣土地銀行指標利率加固定碼數按月計算,並採機 動調整方式,提供擔保品並認定第一順位抵押權於乙方者,利息最高 為指標利率加八. 九碼計算,無提供擔保品者,利息最高為指標利率 加十九碼計算,利率由本府與貸款銀行商定之;貸款利息由貸款人負 擔二分之一,逕向貸款行庫繳交,二分之一由本府「身心障礙者就業 基金專戶」貼補並逕撥貸款行庫。
|
|
十、本貸款償還期限為七年,但貸款人自願縮短償還期限者,得提前償還 之,償還方式由貸款行庫與貸款人定之,自領款之日起算,前二年僅 償還利息,第三年起分六十個月平均攤還本息。
|
|
十一、貸款人所經營行業,本府應會同鄉(鎮、市)公所派員訪視,如發 現經營不善或有違反本須知者,除輔導其改善外,必要時並通知貸 款行庫收回全部貸款。
|
|
十二、本貸款之貸款如未能依約如期繳息或攤還貸款者,貸款行庫應依規 定催繳,本府得給予必要之協助。
|
|
十三、本貸款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