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行銷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城市形象, 鼓勵影視業者到本市取景拍攝影片,促進文化觀光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辦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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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單位為本府新聞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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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辦法所稱之影視業者如下: 一、依國產電影片本國電影片及外國電影片之認定基準所稱電影片之製作 業。 二、經許可領有證照製作連續劇類、紀錄片類、電視電影類、電視動畫類 電視節目等之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廣播電視節 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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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影視業者製作之影片及電視節目(以下簡稱影片)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向 本府申請補助: 一、影片內容有足以辨識本市景點之場景,對於行銷本市有正面效益且其 劇情內容與本市具關聯性。 二、影片總長度應為七十五分鐘以上。 三、電視連續劇應有十三集以上且每集長度為四十五分鐘以上。 四、電視動畫應有十三集以上且每集長度為二十分鐘以上。 五、以普遍級、保護級或輔導級方式呈現。 六、有公開播映及發行計畫。 七、外國電影片須在本國有合法登記之代理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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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補助: 一、曾依本辦法獲補助,逾期未結或有違約情事者。 二、承攬政府機關委託拍攝之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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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辦法補助金額,每案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上限。但連續劇類及電視動畫 類每集以新臺幣八十萬元為上限。 本府受理期限由本府於年度開始時公告之,年度開始後始有預算辦理者, 得由本府隨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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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影視業者申請補助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製作企劃書。 二、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如係合資合製者,並應檢附合資合製同意文件 影本。 三、外國電影片製作業者,應檢附核准來臺製作電影片之證明文件。 四、影片劇本。 五、影片公開播映及發行計畫。 六、過去實績說明。 七、對本市城市意象推廣之效益評估及回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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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前條第七款之回饋計畫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無償提供於本市景點側拍花絮至少十分鐘(DVD 以上規格)影片,供 本市作城市行銷等公益之用。 二、同意本府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播映或展示獲補助影片,全片放映三次 以上。 三、影片之片尾及各項對外文宣品應標示補助單位及機關識別圖樣。標示 方式及機關識別圖樣由本府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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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府受理申請後應由臺中市政府影視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執行小組 辦理初審,初審通過者,提請委員會審議,並得通知申請人到場說明。 申請案通過者,應由本府書面通知受補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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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申請人應於接獲本府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府繳納履約保證金,並與 本府簽訂契約,逾期未完成簽約者,視為放棄補助。 前項履約保證金之金額為補助款總額百分之十,於補助案結案後,無息返 還。 履約保證金繳納方式準用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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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本府得依執行進度分期或於結案後一次撥付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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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
受補助者應依製作企劃書所訂期限,完成影片製作。無法完成時,應於期 限屆滿前一個月以書面申請展延,展延期限最長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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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
受補助者應檢具影片全片一份、本市景點側拍花絮 DVD 十份及本市拍攝 景點清單一份,向本府申請結案。 前項結案申請,應由委員會審核。 未通過結案審核之影片,本府得要求限期改善,逾期未修改完成者,撤銷 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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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
受補助者應於影片經本府通知結案審核通過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補助成 果報告書(含總支出明細表)及相關文件,向本府辦理結案事宜。受補助 單位應妥善保管原始憑證十年以上,以備本府及審計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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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
受補助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本府得撤銷補助,逕行解除 契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受補助者應繳回已領之補助款: 一、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或與本府所簽訂之契約約定。 二、繳交之申請資料、成果報告書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三、影片涉侵害他人著作權,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四、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審委員之公正性。 五、其他違背法令行為。 受補助者經本府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時,依法追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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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
未依本辦法申請或申請未獲補助而符合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條之電影片製 作業者所製作之電影片,如於法國坎城影展、義大利威尼斯影展、德國柏 林影展、美國奧斯卡影展、日本東京影展、韓國釜山影展獲得正式競賽單 元之正式獎項,得於得獎後一個月內向本府申請專案補助。 前項專案補助之審查,準用第五條、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一款至第三 款及第五款、第八條第二款、第九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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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
本辦法之補助由本府視財源編列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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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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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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