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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辦理精神衛生法第十四條規定之事項, 特設臺中市政府精神疾病防治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 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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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民眾心理衛生事項之諮詢。 (二)精神疾病防治研究計畫事項之諮詢。 (三)精神照護機構設立事項之諮詢。 (四)病人就醫權益保障及權益受損申訴案件之協調及審查。 (五)其他有關精神疾病防治事項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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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臺中市衛生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 臺中市衛生局副局長兼任,另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本府就下列人 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社會處代表一人。 (二)本市衛生局代表一人。 (三)精神衛生專業人員一人至二人。 (四)法律專家一人。 (五)病情穩定之病人或病人家屬一人至三人。 (六)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二人至三人。 前項病情穩定之病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至少應有 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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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之。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本府 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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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 集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 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年數之同 意始得為之。 本小組會議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構)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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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得就諮議事項指定委員一人至三人或委託有關機關(構)先行 調查研究,擬具意見送本小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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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置總幹事一人,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小組行政幕僚事務;幹 事二人,處理本小組行政業務。 總幹事及幹事均由本府就臺中市衛生局現職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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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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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臺中市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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