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辦法依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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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臺中縣縣立國民中小學山地及偏遠地區公辦公營午餐學校(以下簡稱各校 )辦理學生午餐補助,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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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前條所稱山地地區學校係指臺中縣和平鄉;偏遠地區包含平地偏遠及特偏 遠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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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辦法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廚工薪津補助:各校於年度編列廚工薪津每校每人每月新臺幣八千元 ,各校人數計算依本縣國民中小學共同編列標準之計算方式,每年補 助九個月,並納入學校預算支用。 二、貧困學生午餐補助:臺中縣縣立國民中小學山地及特偏遠地區公辦公 營午餐學校依當年度九月份參加午餐學生數之百分之五十,臺中縣縣 立國民中小學平地偏遠地區學校百分之二十五,每人每月新台幣三百 元為計算標準,每年補助九個月,經費納入學校年度預算並依實際貧 困學生人數核實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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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臺中縣縣立非公辦公營午餐之國民中小學依本縣辦理清寒學生午餐補助費 實施計畫之補助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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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第四條第二款之補助,已依其他規定補助者不得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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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辦法經費之支用情形,本府得依規定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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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臺中縣山地及偏遠地區縣立高級中學公辦公營午餐學校國中部準用本辦法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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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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