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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設置原則第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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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所屬機關、學校協助辦理政風業 務,期未設置政風單位之所屬機關、學校政風工作得以順利推展,以 端正政風,樹立清廉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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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對象: 本府所屬未設置政風單位之機關及公立學校。但不包括各地政事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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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施程序: (一)由機關、學校首長就其機關、學校績優人員中遴選一人協辦政風業 務。但辦理採購業務承辦人不得協辦。 (二)機關、學校應將遴選之協辦人員名冊陳報本府,異動時亦同。 (三)協辦政風業務人員,如有不適任情事,各機關、學校首長得隨時予 以更派之,並將更派後之協辦人員名冊於更派之日起五日內陳報本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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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辦理事項: 各機關、學校協辦政風業務人員應承機關、學校首長之命、上級政風 單位之指導,協助辦理下列業務: (一)政風法令宣導。 (二)協助辦理端正政風行動方案防貪工作(請託關說、贈受財務、飲宴 應酬)知會事項。 (三)協助辦理機關安全及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四)機關安全及政風狀況之掌握及通報。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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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作訓練: 為增進協辦政風業務人員之工作觀念及知能,本府政風處得視工作需 要,對協辦政風業務人員實施專業訓練,每年至少辦理相關講習、訓 練或座談會ㄧ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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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工作獎勵: (一)通案獎勵:於年度內有效發揮預防貪瀆不法、安全維護、公務機密 維護功能,並能戮力執行工作者,由本府政風處於年度終了前彙整 名冊並簽奉縣長核示後,函請該機關、學校依權責辦理獎勵。 (二)專案獎勵:發掘或預防貪瀆不法、洩漏機密案件及處理機關危害、 破壞事件著有績效者,由本府政風處簽奉縣長核示後,函請該機關 、學校依權責辦理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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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費來源: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政風處編列相關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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