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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2: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海洋污染事件處理工作小組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7 月 2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環境保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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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為處理海洋污染事件,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年四月二十六
    日(90)環署水字第00二五六八五號暨第00二五八五三號函辦理
    ,設臺中縣海洋污染事件處理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縣工作小組)。
二、本縣工作小組任務如下:
(一)油輪發生事故造成油料外洩或有油料外洩之虞者。
(二)船舶發生海難或其他意外事件,造成船舶載運物質或油料外洩,致
      有危害人體健康,嚴重污染海洋環境之虞者。
(三)排放、溢出、洩漏或棄置有害物質或廢棄物而有立即危害人體健康
      、嚴重污染海洋環境之虞者。
(四)因廢棄物、廢污水或油料排洩,造成嚴重海洋環境污染者。
三、本縣工作小組置委員十三人以上,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指派一
    人兼任,副召集人五人,由本縣環境保護局、交通部臺中港務局及海
    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臺中縣漁業及海
    岸資源管理所各派一員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單位(機關)人
    員派兼或遴聘之:
(一)本府財政處。
(二)本府農業處。
(三)本府新聞處。
(四)本府法制處。
(五)本縣警察局。
(六)本縣消防局。
(七)本縣衛生局。
(八)其他相關機關。
四、本縣工作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縣環境保護局派一員兼任,承召
    集人之命,綜理本縣工作小組事務;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有關
    事務,由本縣環境保護局現職人員派兼。
五、本縣工作小組視業務推動之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
    主持。遇有海洋污染事件發生時,本縣工作小組得召開臨時會議。會
    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之,召集人未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副召集人一
    人代理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會議時,得由召集人指定代
    理人。
六、本縣工作小組會議決議事項,由本縣工作小組督導相關機關執行。
七、本縣工作小組委員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