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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0:2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辦理各項活動現場安全須知(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2 月 0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計畫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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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本府及所屬機關或學校辦理文教
    藝術、體育競技、育樂休閒、慈善公益、生活新知及民俗節慶等活動
    之順利進行,並確保參與人員生命、身體安全,特訂定本須知。
二、場地及設施安全性之強化
(一)室外活動之場地應選空曠、安全無虞之處所,如非活動需要,應選
      平坦、地質堅硬且無塌陷之場地。如場地靠近水邊,應置救生員,
      並有救生圈或救生艇備用;如搭設舞台、看板、帳棚或其他設施,
      其結構及機電安全應由相關專業技師事先檢查簽證負責,以確定其
      安全性;施工過程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辦理,以維護勞工
      安全。
(二)主辦單位如於空地、廣場搭蓋臨時性建築物,應事先向本府工務處
      申請核准始得動工,施工過程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辦理,
      以維護勞工安全,搭建完成後由本府工務處會同相關單位勘驗檢查
      合格,始得使用。
(三)活動使用之器材應依活動之性質由主辦單位會同專家慎選,並作實
      地之安全測試,如法令訂有標準規格之器材時,應使用合格之標準
      器材。並應避免使用火把、爆竹煙火及氫氣灌充之氣球等易釀災害
      之器具,如為活動所需,應採取相關安全防護措施。
(四)在完成場地選定、佈置並預備相關器材、工具等前置工作後,主辦
      單位或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召集有關人員至場地會勘,確認各項安全
      措施,並得遴聘具有舉辦該項活動實際經驗之專業人員參與規劃,
      於活動時擔任現場指導。
(五)主辦單位選定之室內活動場地宜寬敞,舉辦活動時須預估參與人數
      以作為選定活動場地之參考,並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
      標準」之規定設置消防安全設備,應有足夠之室內逃生出口處及通
      道寬度,以確保現場人員能於五分鐘內疏散完畢。
(六)保全措施
    1.若現場發生狀況時,應基於任務,針對狀況縝密研判,並實施現
        場封鎖與管制。
      2.現場發生狀況不論大小均將造成人民生命財產之損失,為求現場
        跡證之完整,本縣警察局得視需要於活動現場先期勘察,劃定分
        區蒐證、全程錄影,必要時架設影視傳送等系統,供指揮所下達
        指令。
三、加強動線規劃
(一)交通管制
      1.大型活動現場如需占用道路,其交通管制應具備下列事項:
   (1)交通管制設施:分向設施、漸變段長度、夜間警示燈號、改道
          預告牌面。
    (2)行人安全:行人動線。
   (3)公車:與公車業者協調公車路線調整、站位遷移事項。
    (4)宣傳措施:平面媒體、網際網路。
     2.舉辦活動如須占用道路,應依本縣各機關團體舉辦各項活動使用
        道路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3.未使用道路不需交通管制之大型活動,主辦單位應注意行人動線
        及散場之疏散。
(二)人員動線
      1.主辦單位應對活動場所先期現場履勘,規劃人員進出之動線,必
        要時應派遣引導人員並賦予引導任務。
      2.規劃安全走廊或交通要道進出口,並明顯標記顯示,期使人員依
        序出入,避免造成意外。     
      3.期前製作緊急疏散指示牌,並標示於適當地段位置,以利緊急疏
        散之實施。
      4.妥適規劃安全空間及控制路線避難處所,並由專人專責負責管制
        、掌握。
    5.依活動場所之空間,劃分若干方格,由主辦單位協調本縣警察局
        指定分區指揮官與協調點,並由主要幹部在現場負責協調、管制
        。
     6.為使所有人員均能了解大型活動場所安全路線之使用,主辦單位
        得考慮於明顯處所設置大型電視或螢幕宣導,使其知悉進出路線
        。
(三)管制人數
      1.活動現場人數之多寡,應依現場之空間及避難處所等因素來決定
        。
      2.對參與活動之群眾,主辦單位應先前公告周知,嚴禁攜帶任何危
        險(爆裂)物品,必要時於安全門實施安檢管制工作。
四、訂定防護及應變措施
(一)主辦單位應針對活動性質及場地特性,預先蒐集有關活動可能發生
      之災害或意外事件之原因,並實施現場勘查,訂定安全防護計畫,
      其內容如下:
      1.自衛消防編組:將工作人員編組滅火班、通報班、避難引導班、
        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2.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3.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連絡及避難引導等。
      4.於活動舉行前三日完成「滅火」、「通報」及「避難引導」等訓
        練工作。
    5.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6.防止縱火措施。
    7.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二)主辦單位應對各種意外事故之處理預為研判掌握,有關人員之疏散
      及傷病患之運送等應有應變計畫。
(三)主辦單位應針對舉辦活動之內容、特性訂定安全手冊,並於活動前
      召集工作人員辦理安全講習,講解活動各項目應注意之事項及有關
      各種災害或突發狀況之應變及處置措施,並得於事先活動現場辦理
      實地訓練及演練,以保障參與活動人員之安全。
(四)依舉辦活動現場實際狀況,如有必要應預備救護器具及消防水帶、
      瞄子等滅火設備,如使用大型音響等電子器材用具,並應隨時預備
      滅火器等備用,以確保安全。
(五)洽商辦理相關保險,以確保參與者、工作人員及設備設施之風險補
      償。
五、加強弱勢族群之照護
(一)主辦單位應先就活動性質篩選參加人員,選擇具適當之體能狀況者
      參加活動,以避免參加者於活動進行中因體能無法負荷造成意外事
      故。對何種體能不適合參與何種活動,可事先洽詢縣內各醫療機構
      之專業醫事人員,並公告周知參加者資格(如登載於報名單或海報
      )。
(二)活動對象如為老弱、兒童、身心障礙者,應依相關規定事先考量無
      障礙設施規劃、輔助器具如輪椅、助行器等適當形式與數量,以及
      公廁設施之安排,活動場地應有防滑地磚、地毯、止滑墊等,並加
      強扶手、安全護欄等設施。
(三)活動對象如因年齡、健康狀況需特別照顧者,應有家屬陪同或加強
      服務人員(工作人員、志工)之訓練,如能以專責照顧之方式尤佳
      。針對行動不方便之活動對象,應備有交通(復康巴士等)接送服
      務,以維安全。
(四)事先考量活動項目及內容性質,針對幼兒、失智老人及身心障礙者
      ,應備有識別名牌(儘可能以顏色區分),並建立緊急聯絡人資料
      ,以預防走失;另應加強服務人員之照顧及廣播、協尋之服務。如
      活動對象係聽語障礙者時,應有手語翻譯員,以便於溝通聯繫。
(五)如遇有緊急事故發生時,應對兒童、老弱、身心障礙者等特殊對象
      優先協助疏散。
六、加強救護措施
(一)急救人員及設施
      1.由活動主辦單位負責製作醫護告示牌,標明活動現場醫護站設置
        處及活動之緊急救護負責人,並置醫護人員及救護車輛,俾利民
        眾於必要時至醫護站接受適當之醫療救護。主辦單位至少應指派
        專人一名,擔任活動之緊急救護負責人,並於救護站擔任全時段
        救護指揮官,以利通報聯繫。 
      2.主辦單位得視需要洽請本縣各醫療機構現場支援,現場支援單位
        得向主辦單位收取必要之相關費用;如遇特殊狀況(如國慶燄火
        及縣運等萬人以上之活動)可向本縣衛生局申請協調醫療機構及
        民間救護車機構支援。
(二)現場事故處理
   1.活動進行中,如有意外事故發生,由現場醫護站之醫護人員立即
        為其施行必要之醫療措施。
      2.現場醫護站之醫護人員及救護車輛應具高度機動性,遇有突發狀
        況,迅即掌握救護時效。
      3.當有大量傷病患出現,任何人均得立即通知一一九,由本縣消防
        局派遣救護人員及責任醫院救護人員共同前往協助救護工作。
七、因應天候劇變之措施
(一)如遇天然災害狀況發生時,活動是否實施,主辦單位應參酌行政院
      訂頒之天然災害發生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辦理。
(二)活動前如預知有颱風警報、豪雨特報或不適舉辦之天候者,應視情
      形順延或取消活動之進行。
八、本須知之權責分工表如附件。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