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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藥師法第二十一條之二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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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中縣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藥師移付懲戒事件之審議事項。 (二)其他有關藥師之懲戒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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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臺中縣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局長兼任 ,委員七人至十五人,由縣長就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藥學(含藥師、 藥劑生)、法學專家學者、社會人士聘兼之,任期二年。其中法學專 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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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 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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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衛生局有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幕僚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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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 關單位及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單位或專家學 者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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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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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所需經費由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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