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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2: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各級學校結合社會資源發展學校教育獎勵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3 月 0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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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結合社會資源,充實學校設備,發
    展學校教育,斟審本縣實際需要,特訂定本要點。
二、個人或團體捐助本縣國民中、小學,得依本要點給予獎勵。
三、本縣國民中小學應有效結合家長、校友、社區人士及熱心教育之團體
    或個人,共圖學校發展。
四、獎勵方法如下:
(一)頒給感謝狀、獎狀、獎牌、匾額。
(二)感謝獎、獎狀由學校利用教學參觀日、校慶及其他重大集會轉發;
      獎牌、匾額由本府或學校擇期於校務發展會議、家長會長聯誼會議
      及其他重要會議或慶典活動頒給之。
五、捐資給獎標準如下:
(一)捐資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頒給學校感謝狀。
(二)捐資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頒給本府感謝狀。
(三)捐資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頒給本府感謝狀或獎牌
      。
(四)捐資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頒給本府感謝狀及銀質
      獎牌(章)。
(五)捐資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頒給本府感謝狀及金質獎牌(章)或
      匾額。
六、依前點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給予獎勵者,每年八月份由學校填具事實
    ,檢附捐資證件(如附表),報請本府核定並由受贈學校籌製獎牌、
    匾額後依第四點規定頒給。
七、以不動產、新臺幣以外之動產捐助者,按捐助時價折新臺幣計算之;
    同一捐資人(團體)得併校及跨學年度累計捐資額度給獎,但同筆捐
    資僅得列計一次,不得重覆累計。
八、各國民中小學鼓勵捐資興學,其有功人員依下列規定獎勵。各校得以
    一學年累計數額,於每年八月份檢具事實報本府彙辦:
(一)十八班以下學校鼓勵捐資興學金額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上未滿二十五
      萬元者,嘉獎一次,三人;十九班以上學校鼓勵捐資興學金額在新
      臺幣十萬元以上未滿五十萬元者,嘉獎一次,三人。
(二)十八班以下學校鼓勵捐資興學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未滿五十萬元
      者,嘉獎一次二人及嘉獎二次二人;十九班以上學校鼓勵捐資興學
      金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嘉獎一次二人及嘉獎
      二次二人。
(三)十八班以下學校鼓勵捐資興學金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未滿二
      百五十萬元者嘉獎一次二人、嘉獎二次二人及記功一次一人;十九
      班以上學校鼓勵捐資興學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
      元者,嘉獎一次二人、嘉獎二次二人及記功一次一人。
(四)十八班以下學校鼓勵捐資興學金額在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嘉
      獎一次二人、嘉獎二次二人及記功一次二人;十九班以上學校鼓勵
      捐資興學金額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嘉獎一次二人、嘉獎二次二
      人及記功一次二人。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