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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4: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爭取及執行年度預算計畫型補助款業務應行注意事項(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2 月 1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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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升本府及所屬各機關爭取中央計畫型補助款及執行計畫型補助款
    業務績效,增裕縣庫收入,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各業務單位應積極爭取中央各機關計畫型補助款,以挹注縣政建設,
    並於每年度結束,填報全年度爭取計畫型補助款總額送計畫處彙整,
    以利評比。
三、各業務單位接獲中央計畫型補助款核定公文,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核定補助案件,各業務單位須於文到三日內將公文影本送計畫處
      及財政處(附屬機關應加送機關會計科)錄案控管,並依程序提出
      納入本預算或追加減預算辦理,如未及納入預算,依各級地方政府
      墊付款處理要點規定程序先行動支墊付款辦理。
(二)屬中央變更原核定補助內容(如改以代收代付執行、變更計畫項目
      等),應同前項規定期限將公文影本送計畫處、財政處(附屬機關
      應加送機關會計科)錄案,作為辦理追加減預算或變更管考內容之
      依據。
四、為避免重複編列歲入預算,造成預算未執行而短收情形,應依下列事
    項辦理:
(一)業務單位應核實提出預算需求,如中央核定補助屬跨單位配合執行
      案件,應妥善分配執行經費,始提出預算。
(二)已編列計畫型補助款預算,因特殊原因需調整增減數額,應簽會財
      政處、主計處再行辦理。
五、以中央估列補助款先行編列預算者,未獲核定補助前,不得先行簽辦
    ,以免事後未獲中央核定補助,造成縣財源額外負擔,影響縣庫資金
    調度。
六、各業務單位應儘速依中央規定時程執行計畫型補助案件,並應於簽辦
    時檢附中央核定補助公文影本,府內各單位加會財政處、主計處,附
    屬機關加會機關會計科,審核補助內容與預算執行是否相符。
七、本府財政處及附屬機關會計科會簽時,應逐案登記執行內容,再按季
    於四月、七月及十月時配合查對縣庫收入資料,編製「計畫型補助款
    執行進度及補助款撥入縣庫明細表」(附件一),針對尚無簽辦執行
    案件、執行明顯落後或未有補助款撥入縣庫等案件送業務單位確認及
    說明落後原因。
八、附屬機關會計科應將填製完成之「計畫型補助款執行進度及補助款撥
    入縣庫明細表」送財政處一併彙整分析後,移送計畫處作為管考之參
    考。
九、中央核定有執行期限之案件,計畫處依期程控管,確實稽催,以利案
    件依限完成。
十、計畫型補助款經執行後工程發包結餘款或經費執行剩餘款達原計畫百
    分之二十者,業務單位應分析其效益,積極再向中央提報計畫,爭取
    剩餘款繼續補助本縣執行。
十一、相關計畫型補助款執行作業流程,請確實依據「臺中縣政府執行中
      央計畫型補助款業務作業流程彙整圖」(附件二)及「臺中縣政府
      執行中央計畫型補助款業務細部作業流程總說明」辦理(附件三)
      。
十二、全年度爭取計畫型補助款及各項執行績效,依「臺中縣政府年度爭
      取及執行計畫型補助款績效獎懲評分基準」(附件四)列入評比辦
      理獎懲。如執行不力致補助款遭註銷者,依情節輕重懲處相關疏失
      人員。
十三、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