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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6: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社會救助金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3 月 0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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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社會公益、獎勵社會互助精神、
    規範捐募、保障捐贈人權益、並期匯集各界力量協助政府辦理救助事
    業、改善貧困民眾生活及因應本縣重大變故或天然災害,依社會救助
    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設置臺中縣社會救助金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以本府為承辦
    管理機關。
三、為管理、運用本專戶,本府特設臺中縣社會救助金專戶管理運用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本專戶經費之捐募事項。
(二)本專戶經費之保管稽核事項。
(三)本專戶經費之年度運用方針及計畫執行報告。
(四)本專戶之管理及動支事項。
(五)本專戶之預算、決算事項。
(六)其他經委員提請審議之事項。
四、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本府代表三人至五人。
(二)捐款人代表二人。
(三)工商企業代表二人。
(四)轄區內重要機構或社團負責人二人。
(五)宗教團體代表二人。
    前項委員由本府遴聘之,主任委員由縣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委員互
    選之,副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五、本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
    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之。
六、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處長兼任,辦事人員若干人
    ,由本府有關單位人員兼辦之。
七、本專戶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本委員會所募得之經費及民間捐款。
(二)本專戶之孳息。
(三)上級補助款。
(四)其他收入。
    其中上級補助款為留本基金,惟得就基金孳息部份運用之。
八、本專戶之支出範圍如下:
(一)捐款指定用途事項。
(二)急難與天然災害救助。
(三)本委員會所通過之其他有關社會救助事業。
(四)本委員會及辦理勸募所需之行政費用。
    專戶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內者,行政費用最高以百分之八為限,
    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其超過部份以百分之四為限。
九、本專戶支出作業程序:
(一)專案救助計畫:
      1.計畫研擬:針對捐款指定用途事項或相關社會救助事項研擬計畫
        (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一)。
      2.計畫執行:專案計畫簽奉核可並提報委員會審議後執行,若為因
        應時效可於執行後送委員會追認。
      3.成果報告:計畫執行後報告成果並評估執行效益(成果報告格式
        如附件二),提報委員會審議後辦理網路徵信。
(二)個案救助:
      1.個案來源:經由相關單位通報、轉介或本府自行發掘個案。
      2.需求評估:經由本府社工人員進行個案需求評估擬定處遇計畫。
      3.個案救助:由本府主管或社工人員前往案家慰問並致贈慰問金。
      4.執行成果:每三個月報告成果並評估執行效益,提報委員會審議
        後辦理網路徵信。
十、本專戶在公營銀行設置帳戶儲存。
十一、本專戶以政府所定之會計年度為其會計年度,其會計事務之處理,
      應獨立計算,依照政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並於年度結束時,將專
      戶收支處理情形函報內政部核備。
十二、本專戶之收支運用情形及積存數額,由本府每年徵信公告之。
十三、委員為無給職。
十四、有關捐募事項,應依公益勸募條例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