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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3: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辦理縣長電子信箱及縣民留言版作業原則(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4 月 0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計畫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目的:
    為能有效、快速答復或解決臺中縣鄉親及縣長網友對縣政或私人個案
    問題之建議、陳情、檢舉、投訴事項,特訂本作業原則,以提升本府
    服務品質並促進行政效率與績效。
二、作業程序:
(一)啟閱接收:承辦人員於上班時間定時開啟信箱與留言版,接收鄉親
      與網友 mail。
(二)mail  之分類:承辦人員接收後將mail依內容分下列三類:
      甲類—所陳內容具體之陳情、檢舉、異議、建議、反映之個案、事
            件或計畫等,應予快速有效率處理之 mail。
      乙類—所陳內容無具體或僅含沙射影或寒喧問暖之一般無涉行政法
            令規定之簡易 mail。
      丙類—所陳內容模糊不清或不知所云,無法處理之 mail。
(三)mail  分類完竣後之處理:
   甲類—承辦人員應先列印並擬妥收到 mail 之答復內容,依行政程
            序經由服務科長核可後上網答復,答復完竣後應將 mail 傳
            遞給主辦單位,並應將 mail 列印函送主辦單位七日內辦竣
            上網答復網友鄉親俾解除列管。計畫處發函給業務單位時陳
            明此案件依陳情案件列管,列管單位依函復文辦理結案。
    乙類—作業方式與甲類同,不列管,檔案不保留。
      丙類—承辦人應先列印,擬妥收到 mail 之禮貌回函並表示不再處
            理之意見,呈由服務科長核可後上網答復,將該 mail 刪除
            。
(四)前項作業以簽稿並陳方式處理,列管案件列入人民陳情案件績效統
      計。
三、統計分析
    甲類按月於人民陳情案件列管統計表,列表分析各單位處理情形。並
    由服務科每半年列冊編製分送各單位主管作為業務推動及行政管理之
    參考。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