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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注意事項依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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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中縣立高級中學中四至中六(高中部)專任教師及兼導師每週任課 節數如下: ┌───────────────┬──┬───┬─────┐ │ 職別│專任│兼導師│備註 │ │ 節數 │ │ │ │ │類科 │ │ │ │ ├───────────────┼──┼───┼─────┤ │語文 國文(含選修) │十四│十 │表內數字單│ │領域 英文(含選修) │十六│十二 │位均以節計│ ├───────────────┼──┼───┤ │ │數學(含選修) │十六│十二 │ │ ├───────────────┼──┼───┤ │ │社會領域(含選修) │十六│十二 │ │ ├───────────────┼──┼───┤ │ │自然領域(含選修) │十六│十二 │ │ ├───────────────┼──┼───┤ │ │藝術領域(含選修) │十八│十四 │ │ ├───────────────┼──┼───┤ │ │生活領域(含選修) │十八│十四 │ │ ├───────────────┼──┼───┤ │ │生活領域之計算機概論 │十六│十二 │ │ │及電腦科目(含選修) │ │ │ │ ├───────────────┼──┼───┤ │ │健康與體育領域 │十八│十四 │ │ │(含選修) │ │ │ │ ├───────────────┼──┼───┤ │ │國防通識(含選修) │十八│十四 │ │ ├───────────────┼──┼───┤ │ │職業專業科目 │十六│十二 │ │ │(含選修及專題製作) │ │ │ │ ├───────────────┼──┼───┤ │ │職業學校各群科之實習科目 │十八│十四 │ │ │(含選修及專題製作) │ │ │ │ ├───────────────┼──┼───┤ │ │藝術才能班 │十六│十二 │ │ │(音樂、美術、舞蹈) │ │ │ │ ├───────────────┼──┼───┤ │ │選修科目: │十八│十四 │ │ │生命教育類、生涯規劃類、其他類│ │ │ │ └───────────────┴──┴───┴─────┘ 臺中縣立高級中學中一至中三(國中部)專任教師及兼導師每週任 課節數,另依臺中縣國民中學教師授課節數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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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臺中縣立高級中學兼行政職務教師每週任課節數如下: ┌────┬─┬──┬──┬──┬──┬──┬──┬──┬──┐ │ 班數│九│十班│十九│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備註│ │ 節數 │班│至十│班至│五班│一班│一班│一班│一班│ │ │類別 │以│八班│二十│至三│至四│至五│至六│以上│ │ │ │下│ │四班│十班│十班│十班│十班│ │ │ ├────┼─┼──┼──┼──┼──┼──┼──┼──┼──┤ │秘書、處│八│ 六│ 四│ 二│ 二│ 0│ 0│ 0│ │ │(室)主│ │ │ │ │ │ │ │ │ │ │任、圖書│ │ │ │ │ │ │ │ │ │ │館主任、│ │ │ │ │ │ │ │ │ │ │軍訓主任│ │ │ │ │ │ │ │ │ │ │教官、主│ │ │ │ │ │ │ │ │ │ │任輔導教│ │ │ │ │ │ │ │ │ │ │師 │ │ │ │ │ │ │ │ │ │ ├────┼─┼──┼──┼──┼──┼──┼──┼──┼──┤ │編制內各│十│ 十│ 八│ 八│ 六│ 四│ 二│ 0│ │ │處室組長│ │ │ │ │ │ │ │ │ │ │、專任輔│ │ │ │ │ │ │ │ │ │ │導教師 │ │ │ │ │ │ │ │ │ │ ├────┼─┼──┼──┼──┼──┼──┼──┼──┼──┤ │教學組、│九│ 九│ 七│ 六│ 四│ 二│ 0│ 0│ │ │註冊組、│ │ │ │ │ │ │ │ │ │ │訓育組、│ │ │ │ │ │ │ │ │ │ │生活輔導│ │ │ │ │ │ │ │ │ │ │組長 │ │ │ │ │ │ │ │ │ │ ├────┼─┴──┴──┼──┴──┴──┴──┴──┴──┤ │協助行政│0至四人 │ 0至六人 0至八人 每人│ │工作教師│ │ 酌減│ │ │ │ 授課│ │ │ │ 節數│ │ │ │ 兩節│ └────┴───────┴─────────────────┘ (班數為全校中一至中六之合計班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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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校排課應按教師登記、檢定科目及參酌教師專長排課。但實習科目 、稀有科目、選修科目如不易延聘合格師資,得聘請具有專長者兼課 ,節數以不超過六節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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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師每週基本授課節數核計方式: (一)擔任一種科目或二種科目而每週授課節數相同之科目者,依表列各 科基本授課節數辦理。 (二)擔任二種以上不同基本授課節數科目者,應依二者之比例折算該教 師每週基本授課節數。例如:某國文專任教師擔任國文九節及數學 領域科目六節,應先將數學領域科目折算國文節數五節(六乘以十 六分之十四等於五點二五,四捨五入至整數為五節),即授足其國 文每週基本授課節數十四節。 (三)同時擔任高中及國中不同階段之領域科目者,比照前款規定,依二 者之比例折算該教師每週基本授課節數。例如:某數學專任教師擔 任高中數學十二節及國中數學八節,應先將國中數學節數折算為高 中數學節數六節(八乘以二十分之十六等於六點四,四捨五入至整 數為六節),合計十八節,授足其高中數學每週基本授課節數十六 節外,另國中數學兼課二節。 (四)「班會」納入導師基本授課節數計算,「綜合活動」核實計支鐘點 費,每一社團不得少於十五人。但情形特殊經報本府同意者,不在 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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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教師兼(代)課鐘點費核發方式: (一)教師授足其每週最高基本授課節數後,其另超出之節數,即屬兼課 節數(不須再折算),得報支兼課鐘點費。 (二)教師兼課節數每週不超過七節,代課節數每週不得超過五節,校內 外合併計算。但學期中兼代課者,不在此限。 (三)各校經依規定排課核算後,如確有超授節數,得在各校人事費項下 核實支給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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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國防通識學科如由國防通識教官(簡稱教官)授課,基本授課節數為 每週十節;教官擔任生活輔導組長得依規定減免基本授課節數;其超 授之節數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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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選修科目開設原則依課程綱要規定,每班以當年度核班人數為限,人 數不得少於十五人始得開班。但情形特殊報經本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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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校專任教師每週教學時數應依規定辦理,如有未依規定除追繳溢領 鐘點費外,失職人員並予議處,本注意事項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 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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