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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4: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道路交通安全會報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6 月 2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交通旅遊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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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促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之推行,
    特設臺中縣道路交通安全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研議協調督導執行本縣交通安全工作。
(二)執行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決議有關本會報應辦理之道路
      交通安全事項。
(三)研議協辦督導加強下列各項措施:
      1.強化組織功能與管考作業事項。
      2.規劃改善道路交通工程與設施事項。
      3.紓解都市地區停車需求,加強停車管理。
      4.強化公路監理與運輸管理事項。
      5.加強交通執法事項(規劃交通整理、交通管制措施、取締用路人
        車違規事項)。
      6.加強交通安全教育事項。
      7.加強交通安全宣導事項。
      8.加強肇事防制事項。
三、本會報編組如下:
(一)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兼任
      ;執行秘書一人,由交通旅遊處處長兼任。本會報業務由本府交通
      旅遊處主辦。
(二)本會報設綜合管考、執法、工程、監理、教育、宣導六個工作小組
      ,各工作小組置組長一人,由各相關業務主管單位首長兼任之,並
      出席會議。各工作小組置幹事若干人,由組長指派人員兼任,協助
      辦理小組業務。本會報並得視業務需要,僱用約聘雇人員二人至五
      人,協助辦理會報聯繫及文書作業工作。
四、本會報由召集人親自主持,必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持;參加會議人
    員,除本會報各工作小組組長外,並視業務需要,得邀請轄區有關交
    通安全教育、公民營運輸、工程、環保、衛生、工(公)會以及鄉(
    鎮、市)公所等單位派代表出席。本會報得視業務需要,聘請專家學
    者為會報顧問,並出列席會議並支給出席費,費用編列預算辦理。
五、本會報有關教育、宣傳、道路交通工程、交通執行及督導等所需經費
    ,如有關單位已有預算者在預算內支付,無預算者及本會報所需經費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由本縣道路交通違規罰鍰項下提撥一
    定比例編列預算支應。
六、本會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得應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
    員會之邀請列席會議,並提出轄區交通安全改善工作報告。
七、本會報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時應邀請交
    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及有關單位派員列席指
    導。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