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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3: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醫事人員責任通報行政獎懲調查處理作業規定(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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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強化醫事人員對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之責任通
    報制度,加強責任通報案件之調查處理及行政獎懲,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主管機關:臺中縣政府。
    主辦機關:臺中縣衛生局。
三、本規定各種事件定義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
      指兒童及少年,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
      形之一者。
(二)家庭暴力事件:
      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家庭暴力者。
(三)性侵害事件:
      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四、醫事人員通報責任如下:
(一)於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時,應立即向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
      超過二十四小時。
(二)於執行職務,知有家庭暴力之犯罪嫌疑者,應通報主管機關。
(三)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主管機關通報
      ,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五、為調查處理未盡責任通報案件及獎勵善盡通報職責之醫事人員,主辦
    機關應邀請相關單位,召開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
    醫事人員責任通報調查審議會議(以下簡稱審議會議)。
    前項審議會議由臺中縣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召開及審議。
六、主辦機關召開審議會議調查獎懲案件有疑義時,由受獎懲之責任通報
    人員、有關人員或其單位主管列席審議會議予以說明。
七、審議會議受理案件類型如下:
(一)違反第四點規定者,經相關機關提請調查或審議者。
(二)依第四點規定辦理,且積極配合提供完備資訊,有助社工員介入處
      理,經民眾舉報或主管機關及其他相關單位評估應予獎勵者。
八、審議會議處理程序如下:
(一)依本規定受理之案件,主辦機關必要時得請相關單位檢附佐證資料
      ;相關申請表件由主辦機關自行研訂格式。
(二)主辦機關應自受理案件後一個月內,召開審議會議進行調查。
(三)調查過程中,應保護申請人、相對人及被通報人之隱私權,並應作
      成調查報告,俾為審議依據。
(四)審議結果確定後,移送該醫事人員隸屬機關辦理行政獎懲事宜,未
      盡責任通報之案件,應併移送主辦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行政懲處。
九、醫事人員未依規定責任通報者,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家庭暴力防治
    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辦理。
十、行政獎懲:
(一)公務人員依規定或未依規定通報者,經主辦機關調查屬實,移其所
      屬機關人事單位辦理獎懲。
(二)非公務人員依規定或未依規定通報者,經主辦機關調查屬實時,函
      請該醫療院所自依其內部規定自行辦理獎懲。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