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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定依教師請假規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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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除依 教師請假規則規定外,依臺中縣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 施要點及本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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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師因事假、病假期間所遺課務應依規定另定時間補授或經學校同意 後委託同事或由學校逕行指定人員代課、代理,其應支給代課、代理 人之鐘點費或薪給,由請假人自理。但請病假連續三日以上者(扣除 國定、例假日),得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代理,並核支代課鐘 點費或代理薪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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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師請婚假、產前假、陪產假、分娩假、流產假、喪假、骨髓捐贈假 、器官捐贈假,請假期間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代理 ,並核支代課鐘點費或代理薪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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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師公假期間或公差三日以上(扣除國定、例假日)所遺課務,得由 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代理,並核支代課鐘點費或代理薪給;但經 核准以公假進修者,不適用本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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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教師留職停薪、停聘期間及解聘、辭聘,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 員代課、代理並核支代課鐘點費或代理薪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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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公差、請假期間所遺行政職務,應經學校同意, 委託同事代理,必要時得由學校逕行派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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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教師兼任導師者,其公差、請假期間所遺導師職務得由學校指派未兼 職務教師代理。 除喪假外,導師費改由代理人核實支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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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未兼職務教師代理導師職務期間,如因教學需要無法減少授課鐘點時 ,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依其實際代理日數 (含星期例假日 ),以 一星期四小時為計算基準,按比例計支代理導師鐘點費。但代理時間 經折算鐘點不及一小時者,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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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領有特教津貼之教師,公差、請假連續達三日以上(扣除國定、例假 日)者,特教津貼改由代理人核實支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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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有關教師兼課或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代理,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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