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助臺中市所屬公教人員購置住宅及提供 急難貸款,特設置臺中市政府公教人員輔購住宅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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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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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特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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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府依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本基金運用所生之收益。 四、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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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輔購住宅貸款。 二、急難貸款。 三、本基金之管理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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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府得設輔購住宅委員會,負責本基金之審議、監督及考核事項,其組織 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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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基金應於市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儲。但業務需要時,得存入其他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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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 、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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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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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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