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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1 23:1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醫事人員責任通報調查及獎懲作業規定(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9 月 2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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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醫事人員對兒童及少年保護、家
    庭暴力、性侵害事件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事件之責任通報制度,並辦
    理責任通報案件之調查處理及行政獎懲,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主辦機關為臺中市衛生局。
三、本規定各種事件定義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指兒童或少年,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
      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形之一者。
(二)家庭暴力事件: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家庭暴力者。
(三)性侵害事件: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性侵害犯罪之
      行為。
(四)兒童及少年性交易事件: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條所稱
      性交易事件。
四、醫事人員通報責任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所規定之責任通報醫事人員於知悉有
      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時,應立即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
      過 24 小時。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一條所規定之責任通報醫事人員於執行職務
      時,知有家庭暴力之犯罪嫌疑者,應通報當地主管機關。
(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所規定之責任通報醫事人員於執行職務時
      ,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至遲
      不得超過 24 小時。
(四)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九條所規定之責任通報醫事人員於執
      行職務時,知悉未滿 18 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應即
      向當地主管機關或依該條例第六條所定之單位報告。
五、為調查處理未盡責任通報案件及獎勵善盡通報職責之醫事人員,主辦
    機關應召開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性侵害事件及兒童及少年性
    交易事件之醫事人員責任通報調查會議。(以下簡稱審議會議),前
    項審議會議由臺中市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召開及審議。
六、主辦機關為處理獎懲案件得依法調閱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得通知受獎
    懲之責任通報人員、有關人員或其單位主管到會說明。
七、審議會議受理以下案件:
(一)違反第四點規定,經相關機關提請審議者。
(二)依第四點規定通報,有具體成效者,及經其他相關單位通報者。
八、審議會議處理程序如下:
(一)依本規定受理之案件,如由相關單位提請調查或審議者,必要時應
      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相關申請表件之格式由承辦機關另定之。
(二)承辦機關應自受理案件後一個月內,召開審議會議進行調查。
(三)調查過程中,應保護申請人、相對人及被通報人之隱私權,並應作
      成調查報告,俾為審議依據。
(四)審議結果確定後,移送承辦機關辦理行政獎懲事宜,未盡責任通報
      之案件,應併移送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行政處分。
九、醫事人員未依規定通報者,分別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法及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辦理。
十、具有公務人員資格之醫事人員依規定或未依規定通報者,經審議會議
    審議後,由主辦機關函請所屬醫療院所辦理獎勵或懲處。
    不具公務人員資格之醫事人員依規定或未依規定通報者,經審議會議
    審議後,由承辦機關函請該醫療院所依其內部規定自行辦理獎懲。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