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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2:5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圓滿戶外劇場使用管理辦法(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9 月 2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0389613號公告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文化類/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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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臺中市圓滿戶外劇場(以下簡稱本劇
場)之使用,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臺中市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

第 3 條
申請在本劇場辦理演藝或集會活動,申請人應於使用前六十日,填具申請
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文化局提出:
一、活動企劃書。
二、申請人證件影本。
同一檔期有二以上申請人時,以文化局收件時間較先者優先。
第 4 條
本劇場空餘檔期得受理臨時申請,不受前條期限之限制。
第 5 條
申請人申請文件不齊全者,文化局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
借用。
第 6 條
申請辦理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借用:
一、違反政府法令規定。
二、活動內容有妨害社會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三、有毀損本劇場設施或設備之虞,經文化局認定不宜使用。
四、曾經使用本劇場違反規定情節重大。
五、其他經文化局認定不宜出借。
第 7 條
申請人應於接獲文化局同意借用通知之期限內,繳交下列費用,並與文化
局完成簽訂場地使用契約書,逾期視同放棄借用:
一、保證金:新臺幣六萬元。
二、場地使用費:
(一)裝台及拆台使用每日新臺幣二萬元。
(二)正式活動使用,售票演出每日新臺幣八萬元;非售票演出每日新臺
      幣四萬元。
三、LED 影像展示牆設備使用費:每檔期新臺幣五萬元。
第 8 條
申請人為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者,得免繳各項費用。但委外辦理之活動,
仍應繳交保證金;委外費用包括場地費者,並應繳交場地使用費。
第 9 條
本劇場使用完畢後,申請人應將場地回復原狀,並檢附保證金收據,向文
化局申請復原查核及退還保證金,經文化局查核無誤後,無息退還保證金

使用人未將場地清理回復原狀或毀損財物者,文化局得代為清理或修復,
其費用由保證金內支應,不足之數並追償之。
第 10 條
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取消或更換檔期者,已繳
交之全部費用無息退還。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取消或更換檔期者,已
繳交之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 11 條
使用本劇場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售票活動,應依文化局演藝事業及演藝人員管理相關規定提出申請。
二、因活動需要搭建臨時性展演設施,除應向文化局報備外,並依臺中市
    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規定向本府申請許可。
三、劇場內禁止施放爆竹煙火。
四、確依申請用途使用。
五、不得將場地轉借或變相提供他人使用。
六、維護使用場區內外秩序、公共安全、環境衛生及附近居家安寧。
七、不得在本劇場之地面、花木及其他公共設施上噴漆、書刻、打釘、打
    樁或為其他毀損行為。
八、工作車輛應於本劇場規定動線進出,不得駛進綠地或逗留於場區內。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二款規定者,終止借用,保證金不予退還。違反前項
第三款至第八款規定者,文化局得隨時終止借用,保證金不予退還。如有
損壞,並得請求賠償。
第 12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文化局另定之。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