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辦理採購規範(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0 月 2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行政處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肆 招標文件編製
十八、本府所屬機關、洽辦機關及學校辦理招標時,準備招標文件應注意下
      列事項:
(一)參考招標文件範本時,應依採購案之特性,修改後適用之。
(二)範本之條文內容得增刪,刪除請加雙刪除線,增加文字請加底線,以
      利審查。
(三)相關法令如有異動時,應註明法令變動之內容後,修正該範本。
(四)經常性辦理之採購招標文件範本,經機關首長及其授權人核准後,於
      辦理各案採購時之簽呈中加註意見後依規定辦理。
(五)併採電子領標採購案件者,應依工程會訂頒之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作
      業規定及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採購併提供電子招標文件作
      業須知規定辦理,招標作業時,應將臺中市政府採購電子領標作業說
      明納入採購招標文件,並提供全部招標文件電子檔。
十九、採購發包作業除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外,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第一次採購招標作業,由洽辦機關擬具採購招標簽呈(內容至少應含
      採購金額、預算金額及法令依據)併同採購招標移辦單、預算書、契
      約書草案、投標須知、廠商資格審查表、總標單及標價清單、圖說、
      補充規範及其他補充招標文件等各乙份,依序簽會洽辦機關會計單位
      、秘書處等單位,並簽奉機關首長及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填具臺中市
      政府秘書處代辦採購委託書及臺中市政府秘書處代辦採購案招標文件
      收退件檢核表,移秘書處代辦第一次招標作業。
(二)第二次及以後續辦採購招標作業,如無重大改變應由洽辦機關擬具採
      購招標移辦單併上次流廢標文件經該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加
      會洽辦機關會計單位後,填具臺中市政府秘書處代辦採購委託書及臺
      中市政府秘書處代辦採購案招標文件收退件檢核表,移本府秘書處代
      辦第二次及以後招標作業。但有重大改變(如廠商資格的改變,數量
      的明顯變更等,影響投標廠商意願之因素)時,應依第一次採購招標
      作業程序辦理。
(三)本府採購招標於等標期間,洽辦機關因廠商疑義或聲明異議或自行更
      正或補充,且非屬重大改變,需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應由洽辦機關
      擬具採購招標更正或補充移辦單經該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加
      會洽辦機關會計單位後,逕移秘書處辦理更正或補充公告作業。
(四)前項更正或補充,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者,得免延長等標期,不
      足五日者,由秘書處自動延長等標期。
(五)採購案件於核准辦理採購招標,招標文件應清稿及分項逐一編列頁碼
      並檢附臺中市政府秘書處代辦採購案招標文件收退件檢核表及代辦採
      購委託書各一份(附表三、二),移本府秘書處辦理招標作業。
二十、洽辦機關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參考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以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
      細類項目為基準(網址:http://gcis.nat.gov.tw/cod/index.html
      。其中該代碼末數為「1」者,其所營項目,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之特許。
(二)訂定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
      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投標廠商未符合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
      理。但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
      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三)洽辦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依投標廠商資
      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至第五條、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
      規定訂定之。
(四)廠商應加入公會之規定如下:
1、工業團體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同一區域內,經依法取得工廠登記
    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工廠,除國防軍事工廠外,均應於開業後一個
    月內,加入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其兼營兩種以上工業者,應分
    別加入各該業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
2、商業團體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同一區域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
    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
    一個月內,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其兼營兩業以上商
    業者,應分別加入各該業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
3、技師法第二十四條「技師非加入執業所在地之技師公會,不得執
    業,技師公會亦不得拒絕其加入。」
4、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八條「經營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
    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申請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經公司設立或
    變更登記,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領得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及加入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後,始
    得營業。」
5、建築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建築師領得開業證書後,非加入該
    管省 (市) 建築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建築師公會對建築師之
    申請入會,不得拒絕。」
二十一、本府各機關辦理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新興計畫工程採購,應依公
        共工程招標文件增列提供標案資料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其程序如下
        :
(一)將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及資源統計表內所有項目,依公共工程施
      工綱要規範中細目編碼規則表,編訂細目碼後,鍵入編碼欄。
(二)使用PCCES製作標案工程預算書及空白標單;並依PCCES操作功能,將
      空白標單製作成電腦檔型式之電子檔,鎖定其內容後,列為招標文件
      之一部分。
(三)投標須知應明定投標廠商完成空白標單鍵入工作後列印之,並將列印
      文件內總價以中文大寫填入標單預留欄內;投標廠商應將列印文件裝
      訂成冊,並依規定將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名稱填入預留欄及加蓋印信後
      ,併電子檔裝入標單封或標封內投標。
(四)投標須知應明定投標廠商標單封或標封內未附電子檔或列印文件者或
      投標廠商所送之價格詳細表與資源統計表總價不同時,視為無效標,
      不得決標予該廠商。
(五)依決標金額調整後之契約單價,填回於PCCES系統。
(六)將設計預算或發包預算、核定底價之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資源
      統計表、所有廠商投標、實際決標之詳細價目表及資源統計表,於決
      標十五日內傳回工程會。
二十二、本府各機關得依據工程會編訂基層公共工程基本圖作為設計圖說之
        參考,應用基層公共工程基本圖時,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
        則之規定辦理技師簽證,並就各案工程之條件,由專業人士進行分
        析設計,不得全盤套用。
二十三、本府各機關應先依據工程會編訂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編列施工規
        範,如有不足再予補充。
二十四、涉有土石方工程時,宜使土石方達到平衡為原則。如有剩餘者,應
        依臺中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辦理。
伍、招標
二十五、招標文件發售方式如下:
(一)本府秘書處採購管理科應指派人員於上班期間辦理發售招標文件,及
      等標期間收受廠商投標文件業務。並應隨時保持足夠份數之招標文件
      ,以供廠商購領。
(二)電子領投標:
1、本府各機關辦理招標時,應備妥招標文件之電子檔案,以利廠商
    以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辦理領標、投標。
2、本府各機關得於政府採購公告系統(http://web.pcc.gov.tw/)
    取得廠商及機關辦理電子領投標之整合系統操作手冊。
二十六、本府各機關辦理採購併提供電子領標及投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製作電子招標文件:
1、招標文件均應作成電子檔,含總標單、標價清單、投標須知、契
    約書草案、廠商資格審查表及其他招標文件。
2、投標須知、契約書、規範及補充說明文件,以文字檔為原則(副
    檔名為doc 或txt)。
3、標價清單及分項價格明細表以試算表檔案為原則(副檔名為xls)
     。
4、設計圖說以黑白掃描影像檔為原則,其解析度不得少於300dpi(
    副檔名為tif或jpg或bmp)。
5、其餘文件由機關視其性質自行訂定,惟不得不當限制廠商競爭。
6、機關得將上述文件轉為具免費讀取程式之檔案格式(副檔名為dwf
    或pdf)或(並)轉換為一個或數個自動解壓縮檔。
(二)投標須知應註明下列事項:
1、廠商以書面文件投標時,應檢附領標電子繳交憑據(*.tkn檔),
    或由廠商利用電子領投標提供之應用程式列印電子憑據序號等內容
    之紙本,其有下列情形時其投標文件視同無效:
(1)將下載之招標文件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
(2)未提供本次標案電子憑據或電子憑據無法辨識,且未於通
      知期限內提出說明者。
2、機關電子招標文件內容與書面招標文件內容不一致時,以書面文件
    內容為準,並以機關公開發售之書面招標文件決標並訂定契約,廠
    商如有異議,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七、押標金、保證金繳交及審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廠商押標金、保證金之繳納,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及押標金保證金
      及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相關押標金及保證文件應使用工程會規定
      之格式。
(二)廠商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
      用狀繳納、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作為擔
      保時,應確實對保、驗印及核對保證人證件。
(三)押標金金額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五為原則,但不
      得逾新台幣五千萬元,並計算至千位以上。
      由本府秘書處代辦之採購案,開標是日押標金之審查及當場已決標之
      採購案,未得標廠商押標金之申退由該處負責,其他有關押標金、保
      證金之審查、繳交及申退等相關事宜,由洽辦機關依規負責辦理。
二十八、採購契約之履約期限,除特殊情形外,依下列規定訂定:
(一)未達公告金額之財物買受,不得少於十日。
(二)公告金額以上之財物買受,不得少於二十日。
(三)財物定製,除公告金額以下之印刷不得少於十日外,其餘不得少於二
      十日。
(四)勞務採購、工程採購之履約期限,依工作性質、數量定之。
陸、決標
二十九、本府秘書處代辦之採購案如需訂定底價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洽辦機關擬訂底價表,並預估底價後,報請該機關核定底價之長官
      參考,業務單位並應提供下列資料:
1、洽辦機關填報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案預估金額時,應先參酌
    第五點建立之決標資訊,擇取最近辦理同性質採購案決標之標比
    ,即預算金額與決標金額之比率情形表(附表四),核實填報預
    估底價。
2、洽辦機關填報公告金額以上之財物、勞務採購案預估金額時,得
    參酌前款規定辦理。
(二)由洽辦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底價,其訂定之時機與方式
    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
    規定辦理。
(三)採購招標案件廢標後,重行招標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1、如招標之圖說、規範、契約、成本、市場行情等有所改變
    ,而重行招標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重行訂
    定底價。
2、倘無諸如招標之圖說、規範、契約、成本、市場行情等重
    大變更,而重行招標者,不再重訂底價,洽辦機關人員得
    於開標現場立即將底價袋妥為密封後,賡續辦理續行招標
    事宜時應敘明原訂底價尚在保密之中不再重訂底價。
前項各目核定底價之長官請假者,由其職務代理人為之。
三十、本府秘書處代辦採購之開標、審查及決標程序如下:
(一)公開招標採最低標決標方式,審查程序為:形式審查、資格文件審查
      、規格標審查(不開規格標者略過)、價格文件審查,倘有保留決標
      情形,則俟洽辦機關辦理決標後,再移本府秘書處上網登錄決標公告
       。
(二)公開招標適用最有利標決標方式,審查程序為:形式審查、資格文件
      審查、洽辦機關召開評選委員會,評選最有利標廠商,並將評選結果
      簽奉該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免經議價程序,完成決標後,
      逕移本府秘書處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或定期彙送至
      主管機關(工程會)。
(三)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方式,審查程序為:形式審查、資格文件審查
      、洽辦機關召開評選委員會,評選優勝廠商,並將評選結果簽奉該機
      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並擇期與優勝廠商議價,完成決標後,逕
      移本府秘書處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或定期彙送至主
      管機關(工程會)。
(四)異質最低標決標方式,審查程序為:形式審查、資格文件審查、業務
      單位召開規格審查會議,評定合格廠商,並將審查結果簽奉機關首長
      或其授權人員核定,針對規格合格廠商辦理比、議價,完成決標後,
      逕移本府秘書處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或定期彙送至
      主管機關(工程會)。
三十一、本府秘書處代辦採購案開標作業權責分工如下:
(一)主持開標人員
由本府秘書處下列人員任之,主持人請假者,由其職務代理人為之:
1、未達公告金額者,由秘書處承辦開標人員主持。
2、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者,由秘書處採購管理科股長主持。
3、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者,由秘書處採購管理科專員主持。
4、巨額以上者,由秘書處採購管理科科長主持。
(二)承辦開標人員
由本府秘書處承辦人及洽辦機關承辦人擔任之,其權責分工如下:
1、洽辦機關承辦人負責一般基本資格、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特定資格之初審及規格文件、總標單與分項報價清單是否有政
     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情形之審查。
2、本府秘書處承辦人負責一般基本資格、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
    格及特定資格之複審及總標單與分項報價清單是否有效之審查。
(三)監辦開標人員
由洽辦機關之會計單位及政風單位人員依法任之,其權責為實地監視開標程序
,但不包括涉及廠商資格、規格、商業條款及決標條件等實質或技術事項之審查。
三十二、本府秘書處對於經審查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符合投標須知規定,開
        價格標後,廠商總標價為最低價,且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者,得參
        考下列方式處理:
(一)廠商總標價在綜合標價以上者,得視為該總標價無顯不合理,無降低
      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說明
      及差額保證金,逕行決標;如未達綜合標價者,得視其標價有顯不合
      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慮或其他特殊情形,由洽辦機關於
      開標時請廠商限期提出書面說明,並得授權洽辦機關會辦人員依廠商
      報價情形,及工程會訂定之「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
      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規定辦理。
(二)依前款規定之採購案,得按最低標廠商應繳納差額保證金之計算,總
      價決標者及單價決標者擔保金額為總標價與底價百分之八十之差額。
(三)綜合標價係指有效標廠商總標價平均值之百分之九十。但廠商總標價
      明顯錯誤或總標價逾預算數者應予剔除,不列入計算。
三十三、決標後由洽辦機關之業務單位擬決標簽呈、函文通知各投標廠商決
        標結果、調整單價、計列管理費及其他費用,會辦洽辦機關會計及
        政風單位審核,經該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由各洽辦機關
        負責核對各項證件正本、契約校對,並通知得標廠商簽訂約。
三十四、招標案件若無法於年度結算日(十二月三十一日)完成時,應辦理
        預算保留後,再辦理決標。
三十五、辦理訂約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辦理證件查驗、時效性及逾期之處罰。
(二)契約單價調整,除敘明理由事前簽奉洽辦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於招標文件及招標公告中訂定得依預算書比率調整全部之契約單價外
       ,其餘應以廠商(依減價額度之比率調整後)之單價,計列契約單價
       。但其複價、總價合計錯誤或部分標價不合理時,而有洽該廠商調整
       單價之必要者,應以有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所稱標價顯不合理,有
       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為前提。
(三)洽辦機關應於業務單位通知之期限內辦理簽約手續。
三十六、決標後應依規定至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登錄決標公告或定期彙送
        決標資料。
三十七、履約保證金及保固保證金,以符合招標文件所訂投標廠商資格條件
        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由洽辦機關依規自行辦理。
三十九、本府各機關辦理採購案件得準用本規範之規定。
柒、附則
四十、業務單位對於採購執行疑義,應先洽詢本府秘書處,該處無法答覆時,
      再由該處函詢工程會。另亦可電洽本府採購法諮詢專線1999或本府秘書
      處,電話為(04)22289111轉11600及(04)22206461,如有急迫性,亦
      得電話洽詢工程會採購法諮詢專線(02)87897650。